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EV-114-雄補-87-2025022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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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7號 原 告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 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 00元,尚應補繳34,06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