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EV-114-雄訴-4-20250123-1
字號
雄訴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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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彥慈 被 告 吳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 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