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HM-108-交附民上-5-20250218-1

字號

交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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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鄭杏春 訴訟代理人 程惠玲 洪文佐律師 被 上訴 人 傅千瑜 訴訟代理人 傅家寶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傅千瑜(下稱被告傅千瑜)因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經上訴人即原告鄭杏春(下 稱原告)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判決被告傅千瑜無 罪,因而以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對被告傅千瑜無 罪之判決,改判被告傅千瑜有罪,且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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