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HM-108-聲-1179-20241216-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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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憶貞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聲 字第1179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徐憶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79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311號裁定駁回抗告,至此本案應已確定,自不得再行抗告,抗告人猶認本院上開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而於113年12月6日再次提起本件抗告,顯違上開規定,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稽諸首開說明,仍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