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HM-112-附民上-7-20250122-1
字號
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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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顧玲玲 張簡坤明 被上訴人 梁榮明 魏明宏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第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殺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77號判決駁回檢察官該部分上訴在案。依上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本件不需徵收裁判費,一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張簡坤明、被上訴人2人均不得上訴。 上訴人顧玲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魏明宏、梁榮明部分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