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HM-112-附民-378-202410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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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葉家甄 被 告 黃茂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茂澤刑事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重訴第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94)對被告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於對其餘林子勛等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移送民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璽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