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HM-112-附民-378-2024101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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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葉家甄 被 告 恆耀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子勛 被 告 曾麒峵 楊寧 蘇倍萱 張宸瑋 陳建嘉 蔣咏娗 謝家琪 鄭欣韻 邢志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9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至於被告黃茂澤部分因刑事部分本院判決無罪,另以判決 駁回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璽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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