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HM-113-上易-189-2025021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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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智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 年度易字第188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80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侯智凡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侯智凡於民國112年5月11日20時41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OO 區OOO路0000之00號住處前,因其於同日20時18分許,撥打110報案,經執行巡邏勤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警員吳柏輝接獲通知,駕駛巡邏車至侯智凡上址住處前道路之待轉區處,欲處理報案事宜,吳柏輝下車後,因侯智凡未具體表達報案訴求,僅表示要索取異議單,吳柏輝表示現場未對侯智凡執行職務、請其要報案的話去派出所,並稱若無緊急情況即會離開現場處理其他事故等語。詎侯智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接續以「我擋在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我去你媽的」等語辱罵正在執行巡邏勤務之吳柏輝,復以站立在巡邏車前、靠在巡邏車引擎蓋等方式,肉身阻擋巡邏車,使吳柏輝無法駕車離去,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吳柏輝離去執行巡邏勤務,又接續於同日20時49分許,以「你是傻逼是不是啊」等語辱罵執行勤務之員警吳柏輝。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人即被告侯智凡(下稱被告)僅就其有罪部分提起上訴 ,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被告上訴之效力不及於原審所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非本院第二審審判範圍。 二、證據能力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且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5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向員警吳柏輝口出「我擋在 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我去你媽的」等語,並以身體擋在巡邏車前,欲阻止吳柏輝離去,復接續向吳柏輝稱「你是傻逼是不是啊」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犯行,辯稱:伊對吳柏輝所說言語,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非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亦不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又伊站在警車前,警車沒有發動,並非刑法第135條之強暴、脅迫,且員警當時說要離開,表示執行公務已結束云云。然查: 一、被告於112年5月11日20時41分許,在高雄市OO區OOO路0000 之00號前,向吳柏輝稱「我擋在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我去你媽的」等語,復以站立在巡邏車前、靠在巡邏車引擎蓋等方式,欲阻止吳柏輝離去,再向吳柏輝稱「你是傻逼是不是啊」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偵卷第43至45頁;原審審易卷第39頁;本院卷第56頁),復據證人吳柏輝於原審、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審易卷第40至41頁;原審易卷第89至96頁;本院卷第96至98頁),另有112年5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警卷第9頁)、侯智凡妨害公務辱罵公務員案音譯檔案(見警卷第19頁)、密錄器影像擷取照片(見警卷第21至23頁)、吳柏輝112年8月14日庭陳之110報案紀錄(見原審審易卷第47至48頁)、高雄市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見警卷第25至2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24人勤務分配表(見警卷第27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 場侮辱行為,並應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惟並非要求其影響須至「公務員在當場已無法順利執行公務」之程度,始足該當;亦非要求公務員於面對人民之無理辱罵時,只能忍讓。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於人民當場辱罵公務員之情形,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之合法手段,以即時排除、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擾(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又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參照);且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參照)。 三、吳柏輝於112年5月11日19時至21時間,負責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之巡邏勤務,有前揭勤務分配表可稽(見警卷第27頁)。又按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以,吳柏輝於前開時間,乃負責巡邏勤務,具有巡視、行使一般警察勤務之職責,縱前往案發地點處理被告報案事宜,其巡邏之職務也不會因此解除或暫停,故被告抗辯吳柏輝說要離開,表示執行公務已經結束云云,難以採認。 四、據原審勘驗卷附光碟製作之勘驗筆錄所示(見原審易卷第42 至45、53至65頁),吳柏輝已告知被告無法交付異議單之事由,並告知有其他事故需處理,被告口出「我擋在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我去你媽的」等語,並以站立於巡邏車前方、靠坐在巡邏車引擎蓋等行為,阻擋吳柏輝駕車離去,復向吳柏輝稱「你是傻逼是不是啊」等語〈詳附件內容欄位㈠處〉,足認被告係因不滿吳柏輝未交付異議單,而起意妨害吳柏輝執行巡邏勤務,並透過上開言詞及對巡邏車施用有形物理力之方式(如站立於車頭前方、靠坐在引擎蓋上),阻止吳柏輝離開現場,則被告所為自屬對物施加暴力之強暴行為。從而,被告透過強暴之方式阻擋巡邏車,已使吳柏輝難以離去(從被告陳稱「我擋在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等語,可見被告清楚知曉其所為將使吳柏輝無法繼續執行巡邏勤務),並對吳柏輝辱罵前開言詞,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目的,客觀上亦足以影響、干擾吳柏輝執行巡邏公務,該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及當場侮辱之要件。 五、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被告於案發時明知吳柏輝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仍先後口 出「我擋在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我去你媽的」、「你是傻逼是不是啊」等語,而前揭言語有嘲諷、輕視之意思,縱其中「你是傻逼是不是啊」形式上係以疑問句為之,然「傻逼」一詞,本身帶有指稱他人愚鈍、智力低下等負面意涵,由被告前後語義觀之,其目的並非詢問吳柏輝,而係直接指摘、辱罵吳柏輝,聽聞者可感受被告對所指之人之不屑、鄙夷,客觀上自足以貶抑他人人格、名譽,尤以員警於案發時係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渉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及適切依法行政之尊嚴,自足以貶損員警所保持之公正執法人員之品格及社會評價,同時使其精神或心理感到難堪及不快,依前揭說明,被告確有侮辱正在執行職務之吳柏輝,而使其感到難堪之主觀犯意。 (二)據吳柏輝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伊當時明確告知被告有其 他勤務要處理,請體諒,伊並非不願意離開,而是因被告阻擋在車子前,為了被告的安全無法離去,已柔性勸說被告多次;被告之言行當然有影響伊執行職務等語(見本院卷第97至98頁),核與前揭原審勘驗內容互為相符,足認吳柏輝已告知被告有其他勤務要處理,及一再勸諭被告不要阻攔警車,被告仍置之不理,以上開言行妨害吳柏輝駕駛警車繼續執行巡邏勤務,是被告所為,已足以影響吳柏輝正常公務之執行。 (三)復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 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定有明文。查吳柏輝於前開時間,抵達前開地點並靠近被告,詢問有什麼狀況嗎等語後,被告立即表示:異議單等語,此經原審勘驗明確〈見附件內容欄㈠處〉,可見吳柏輝到場後尚未開始對被告實行職務行為,被告即討要異議單,並非在員警對被告行使職權時所為,亦未陳述理由,顯與前揭得請求發給異議紀錄之情況不符,被告向吳柏輝索要異議單之行為難認符合前揭法規。此外,本條之目的係提供人民在警察執行職務現場之簡易救濟管道,並未賦予人民施以辱罵或強暴行為之權利,就算吳柏輝有何應發給異議紀錄而未發給之情事,也非被告以強暴行為阻止其離去或辱罵之正當理由,被告此部分辯解,無從採信。 (四)準此,被告在吳柏輝已告知欲駕駛警車繼續執行勤務之情形 下,仍先後口出上開辱罵言詞,在員警勸阻下並無停止之意,並就被告所為一再阻擋巡邏車離去之外觀舉止綜合觀察,顯見上開言詞非僅對吳柏輝個人之侮辱,亦非個人脫口而出、無意義或出於抱怨之用語,而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所為,且足以影響吳柏輝公務之執行。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 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二、被告先後以「我擋在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我去你媽 的」、「你是傻逼是不是啊」等語辱罵吳柏輝,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就上開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之行為,其目的均與討要異議單有關,其犯意互相連貫、各行為獨立性較為薄弱,且時空上具有密接性,應評價為基於其概括犯意下所為單一行為,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罪。 肆、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量刑審酌事由 一、原審以被告犯妨害公務執行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被告另於112年5月11日20時18分許,在其住處,撥打110電話報案,在電話中以「我去你媽的,你要跟我玩是不是」等語辱罵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值班員警吳冠賢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原審認此部分亦成立犯罪,尚有未合。是被告上訴否認對吳冠賢涉犯侮辱公務員部分,為有理由,至於被告否認對吳柏輝涉犯侮辱公務員、妨害公務執行部分,依上開說明,為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吳柏輝係依法執行 職務之員警,未知收斂及謹慎自身言行,竟當場對其出言予以侮辱,並透過對巡邏車施強暴之方式,妨害吳柏輝之巡邏勤務,蔑視國家公權力,侵害公務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及貶損吳柏輝執行職務之威信與尊嚴,所為殊不可取;且本案中被告先後辱罵吳柏輝,又妨害吳柏輝離去之時間長達數分鐘,此舉不僅妨害巡邏員警執行勤務,亦可能導致需要員警即時執法或支援之情事無法得到妥善處理,被告之行為所造成之影響並非輕微。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不知反省自身行為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12年5月11日20時18分許,在其前揭 住處,撥打110電話報案,因不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值班員警吳冠賢在電話中之應答,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電話中以「我去你媽的,你要跟我玩是不是」等語辱罵員警吳冠賢,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二、刑法第140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 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一般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理由參照)。 三、經查,被告有於前揭時、地,以「我去你媽的,你要跟我玩 是不是」等語辱罵員警吳冠賢之事實,業據其於原審、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並有112年5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見警卷第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譯文報告書(警卷第1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24人勤務分配表(見警卷第27頁)及原審勘驗卷附光碟製作之勘驗筆錄(見原審易卷第45至46頁)等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惟依原審勘驗筆錄內容所示,吳冠賢稱「我們電話有五分鐘的限制喔,如果有需要的話你再撥進來」,被告稱「喔我沒差啊,我等一下再打就好了啊」、吳冠賢稱「好好好」、被告稱「現在還是你值班啊」、吳冠賢稱「對對對,那等一下五分鐘到你再重打一下」,被告稱「我去你媽的,你要跟我玩是不?」,隨因派出所電話5分鐘限制,自動斷訊(見原審易卷第45至46頁),足見被告僅以1句「我去你媽的,你要跟我玩是不?」言詞辱罵吳冠賢,時間短暫,且隨後即因斷訊,而無其餘辱罵吳冠賢之語。被告上開言詞固然不當,且會造成吳冠賢之心理不悅,惟揆諸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在上開不當言詞後,並無後續干擾吳冠賢之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等足以影響執行公務之行為,尚難憑此遽認其具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而僅係出於一時情緒反應,隻字片語之辱罵行為,本於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在解釋上為避免侮辱公務員罪之適用範圍過廣,應認不該當侮辱公務員罪。是此部分原應為無罪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大方、許月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易卷第42至46頁) 一、勘驗標的:粉紫色光碟片,封面標示「蒐證」 二、檔案名稱:「2023_0511_204042_328」、「2023_0511_2045 43_329」、「駐地錄音檔」 三、內容:  ㈠檔案名稱:「2023_0511_204042_328」   勘驗範圍:密錄器時間 2023/05/11【20:41:12~20:45:12】   勘驗內容: 1.【20:41:12~20:41:35】 (警員靠近坐在人行道邊的侯智凡;侯智凡左手拿菸、盤腿坐在 地上抽菸。) 警 員:有什麼狀況嗎? 侯智凡:異議單。 警 員:好,侯先生我跟你講齁。 侯智凡:嘿! 警 員:我們沒有對你任何執法齁,沒有異議單這個事由的適      用。 侯智凡:不好意思,因為我剛剛…… 警 員:你要去報案的話去翠屏派出所齁,沒有其他緊急事故我     們離開了,我們還要去處理其他事故齁(警員轉身往警     用巡邏車的方向走)。 2.【20:41:36~20:41:39】 侯智凡:我擋在你們前面,你們可以離開嗎?我去你媽的【侯智     凡小跑步在警員右手邊的人行道上,超過警員後,往警     用巡邏車的車頭跑去】。 3.【20:41:46~20:42:10】 警 員:(警員走到警用巡邏車的右後車門處,拿起對講機請求      支援。) 侯智凡:(面向警用巡邏車站在警用巡邏車車頭前,講話時右手     指向警員比劃)你跟我跟很緊嘛,你讓我講(聽不清楚     ),要不然也是你被查案嘛,你是最可憐的那一個嘛。 警 員:你要就去派出所講齁,我們還有其他事故要處理,好不     好? 侯智凡:【侯智凡站在警用巡邏車車頭前】我去派出所講幹嘛?     我去分局講啦! 警 員:好你可以去分局講。 侯智凡:吵喔。 4.【20:42:13~20:42:36】 侯智凡:聊一下啦!(侯智凡繞過警用巡邏車車頭往警員方向走     。) 警 員:我還有其他事故,你不要靠近我齁!【警員伸出左手對     著侯智凡做出停止靠近的手勢】我已經該講的都跟你講     了,你如果有問題就到翠屏派出所去講,你可以搭車過     去齁。 侯智凡:不好意思… 警 員:我是真的跟你認真講齁,有其他事故要緊急處理。 侯智凡:那你跟勤指中心講一下。 警 員:你打電話給他齁。 警 員:【侯智凡走回警用巡邏車車頭前】你不要阻攔警車喔,     這樣的問題更大喔! 5.【20:42:37~20:43:12】 侯智凡:(侯智凡面向警用巡邏車持續站在車頭前)我無所謂啊     !你要告你就盡量去告!我依正常…行使我的權利,你     來本來就要處理我了。 警 員:你打電話去派出所齁。 侯智凡:【侯智凡面向警用巡邏車站在車頭前】派出所…勤指中     心啦!你跟他聊啦!我不豪洨啦!現在誰來這邊誰衰小     啦!我先跟你講啦! 警 員:(打開警用巡邏車的副駕駛座車門後又關上。) 6.【20:43:13~20:43:37】 侯智凡:(邊打電話邊從車頭經過副駕駛座走向警員)喂~我們     現在員警說要找你……【警員避開侯智凡後,沿著人行     道的圍牆走至警用巡邏車的右前方,侯智凡走回警用巡     邏車車頭前。】 警 員:侯先生,我們全程都有錄音錄影啦齁,跟你講齁。 侯智凡:他在現場(侯智凡邊講電話便走向警員)。 警 員:【侯智凡將手機遞向警員,警員伸出左手掌做出拒絕的     動作】不用跟我講齁,沒什麼好講的。 警 員:你要嘛就離開,不要阻擋警車的去路齁【侯智凡走回警     用巡邏車車頭前】。 7.【20:43:37~20:44:36】 【侯智凡站在警用巡邏車車頭前講電話,後轉身靠在引擎蓋上持 續講電話。】 8.【20:44:37~20:45:12】 侯智凡:【侯智凡靠坐在引擎蓋上】你…現場逮捕我(聽不清楚     ),剛剛跟你說逕行喔,要不要玩。(對講機的聲音) 侯智凡:【侯智凡起身離開引擎蓋】也是你的問題。  ㈡檔案名稱:「2023_0511_204543_329」   勘驗範圍:密錄器時間 2023/05/11【20:48:58~20:49:57】   勘驗內容: 侯智凡:我要求異議單,你就要開給我,法律規定的,你不要那     邊莊孝維。 侯智凡:你當一個警察,你是傻逼是不是啊(侯智凡與警員均站     在人行道上、警用巡邏車的右前方,警員疑似想繞過侯     智凡往警車走,侯智凡在人行道靠馬路側、警員旁邊來     回走)。 警 員:71【警員呼叫巡邏警組,侯智凡站在警員與警車間】你     辱罵我齁,71麻煩支援一下。 侯智凡:來啊!沒關係!公然污辱啊!你現在依法可以…刑訴齁     88條,你可以逮捕我。 警 員:你剛剛辱罵警察值勤的員警傻逼啦齁。 侯智凡:來! 警 員:我現在跟你告知啦齁。 侯智凡:來!來!…你以為我怕你? 侯智凡:公務人員懲戒法,互告啊!我也沒差,我覺得你告我,     我也不會有事啊。 侯智凡:互告啦互告啦,你自己也知道啦,我不怕!逮捕我!(     聽不清楚)  ㈢檔案名稱:「駐地錄音檔」   勘驗範圍:播放器時間【00 :04:37~00:04:59】   勘驗內容: 【00:04:37】侯智凡:我剛已經不是完整地跟你陳述了嗎?你認 為不應該你認為不應該你寫一個案件,你自己寫一個案…然後… 【00:04:47】警員:我們電話有五分鐘的限制喔,如果有需要的 話你再撥進來。 【00:04:51】侯智凡:喔我沒差啊,我等一下再打就好了啊。 【00:04:52】警員:好好好。 【00:04:53】侯智凡:現在還是你值班啊。 【00:04:55】警員:對對對,那等一下五分鐘到你再重打一下。 【00:04:58】侯智凡:我去你媽的,你要跟我玩是不? 【00:04:59】(派出所電話五分鐘限制、自動斷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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