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HM-113-上易-273-20241009-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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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輝基 輔 佐 人 楊國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2年度易字第308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4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14時13分許 ,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SPA館進行全身按摩消費,於該SPA館2樓,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乘AV000-H11200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A女大腿,並以手抓A女左側胸部而性騷擾得逞。A女不甘受辱,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趁機性騷擾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審諭知罪刑之判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3年9月27日死亡,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