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HM-113-上易-319-2024102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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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百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 3年度易字第179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百總(下稱被告)曾對其兄顏百強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4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其中主文第3項內容為:被告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戒酒教育輔導6週,每週至少2小時,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被告於上開保護令合法送達並知悉該裁定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分別於111年12月29日及112年4月14日以屏府授衛心字第11134395100號函及屏府授衛心字第11231263100號函通知其應於指定之日期前往屏東縣○○市○○路000號「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參加上開教育輔導,仍未參加任何場次,致無法完成處遇計畫,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原審於113年6月18日以 113年度易字第179號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被告已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113年6月11日)後之113年6月14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被告係於原審判決前死亡,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1頁),確有理由,原審即有違誤,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蔡瀚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