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HM-113-上易-321-20250203-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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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志明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第二審 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方志明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且經本院第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第一審有罪之判決,亦無同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被告逕行具狀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書狀誤載為「上訴爭議聲請再議狀」,並經最高法院移回本院),足認其真意係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