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HM-113-上易-328-2025012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鈞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 審易字第788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70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鄧鈞豪(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經原審判處罪刑及諭知沒收後提起上訴,被告於本院準備、審判程序時,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不及於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部分等情,有本院準備、審判程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4、64、69頁)。是被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就原判決有關刑之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侵入住宅竊盜罪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收沒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本院不就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予以調查,應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行為時因生活境況窘迫,且有2 名幼子須扶養,及工作不穩定而犯下此案,對此深感懊悔,然被告現已積極努力改善生活,找到穩定工作,希能與告訴人盧玥妡(下稱告訴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或為緩刑宣告云云。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8月,上開量刑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敘述如下。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 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根據明顯錯誤之事實予以量定刑度,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能任指其裁量不當。 (二)原審就本案量刑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 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率爾侵入住宅竊取他人財物,經告訴人進入屋內後,甚躲在告訴人住處陽台,顯見被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危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手法、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 (三)經核原判決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等一切情狀,在 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原審所為量刑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要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端之情形,難認有何量刑過重之處。縱審酌被告上訴意旨所述犯罪動機、家庭生活狀況等情後,本院認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量刑之妥適。從而,被告上訴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旨在獎勵自新,須有認為以 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始得為緩刑之宣告。經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然被告因一己之私,侵入告訴人住宅竊盜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造成告訴人心理陰影,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為任何損害填補,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6頁),難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