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SHM-113-上易-336-20250319-2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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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劉桂容 被 告 吳峻宇 選任辯護人 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36號),聲請付與 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案件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者,限於刑事被告、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所列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告訴人則不在此列(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455條之42第2項、第481條之4第2項)。 二、經查,聲請人劉桂容為本案之告訴人,且不具訴訟參與人之 身分,其聲請付與偵查、第二審卷宗及關於證人伍軒儀部分之卷證影本,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