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HM-113-上易-381-20241211-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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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發 羅秋玲 黃保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 第253 號,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即被告李明發來信表示尚與告訴人郭素足協調和解中,希望法院延後審結,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 年2 月6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