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HM-113-上易-9-20250115-1
字號
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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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灃 選任辯護人 梁繼澤律師 洪啓恩律師 被 告 蔡冠華 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易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0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以下合稱被告2人)與告 訴人丙○○均為就讀高雄醫學大學之學生,雙方因細故而互有嫌隙,詎被告2人竟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被告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5日21時2分許至同年月6日10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並登入Dcard網站,在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貼文下方,以暱稱「媽妳個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指稱告訴人為白痴、低智、卒仔、寄生蟲、垃圾、精神分裂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㈡被告甲○○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9年9月5日20時47分許至同年月6日1時49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Dcard網站,在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貼文下方,以暱稱「科大物理天才」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此部分翻譯均引用起訴書附表二),指稱告訴人為陰毛、公狗、無恥、性騷擾、心術不正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2人分別涉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案檢察官認定被告2人涉有上述犯罪,無非係以被告2人之 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丙○○之證述、Dcard網站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留言擷圖1 份、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5日狄卡字第110030502號函暨函附之暱稱「媽你個寶」、「科大物理天才」之會員基本資料及留言內容為其依據。訊據被告2人固坦承有在Dcard網站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惟均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並均辯稱:其等發表文字通篇未提及告訴人姓名,一般閱讀該留言之人,無從判斷所指對象即為告訴人,告訴人自無名譽受損之可能。另被告乙○○辯護人尚為其辯護稱略以:被告乙○○之言論係基於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在本案文章中之失序行為為基礎而予以評論,未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言論略嫌尖酸刻薄,令被批評者不快,仍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應不成立公然侮辱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2人曾於附表一、二所時間,在Dcard網站上,各以「媽 你個寶」、「科大物理天才」暱稱,於文章標題「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下,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等情,業據其等自承在卷甚明,核與告訴人指述內容相符,並有卷附Dcard網站上開留言擷圖、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狄卡公司)上開函文所附暱稱「媽你個寶」、「科大物理天才」會員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證人賴穎怡於高雄醫學大學校園性平案件調查程序證稱:一 開始是甲生(即告訴人丙○○)在Dcard上面用「香港科技大學」的帳號PO我的照片,並且有性騷擾的成分在裡面,然後用了其他女生的照片來影射是我。因為當時2020年的時候全高醫,甲生是最先來自香港科技大學,他是香港科技大學物理系畢業。當時全高醫生只有他一個是來自港科大的,有港科大的Dcard帳號,香港中文大學跟港科大的人都是在Dcard上PO我的東西,首先我在Dcard貼文B3說「只有自費無公費,因你不是台灣人」等等,之後B4留言的人是「香港中文大學」還是「香港科技大學」就是兩間其中一間,他留言標註我B3,然後講什麼四邑人成績很爛,然後我想說我中學是四邑工商,我才發現可能是甲生留言,後來一個B5直接把我的照片PO出來,我就更加確定是甲生,到了B10又有我的姓氏,我就幾乎確認是甲生。因為首先在這個版是僑生版,所以一定不是台灣的人,又擁有香港科技大學的帳號,然後在中間講廣東話,應該是說來自香港科技大學會知道我的,也會知道台灣這邊的,不是甲生的話是誰,第一個有香港科技大學帳號這件事,你就會很容易聯想到就是甲生,然後B31、B52(均為香港中文大學者留言)留言有丙生(即被告甲○○)的名字,我覺得香港中文大學也是他。之後丙生會知道Dcard這這篇貼文是因為我有把連結傳給他,我們有討論,他就上去留言等語,有高雄醫學大學校園性平案件調查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9至35頁)。 ㈢觀之前述Dcard網站「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文章下的留 言討論,首係開版者詢問:「想了解多少少臺灣醫學系的資料,拜託大家幫忙...」,後有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將賴穎怡於屯門醫院普通科護士學校前與她人之合照上傳至留言討論區,留言「讀護校好過,制服靓」(見B5留言),嗣又刪除上開相片,修改貼文為「讀警校好過,制服靓」,續有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留言「影衰四邑人」(見B8留言)、「講緊做人姓賴的個位,心照啦」(見B10留言),賴穎怡(暱稱「不告訴你」)則針對B10區留言回應:「WOW...有人發老脾喎,可惜先撩人者賤,心照啦,PH哥」(見B11留言),之後該「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先後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回應賴穎怡貼文,並留言「懶人聰穎D,你識咩,catgirl夠懶被人笑但活得自信的要學下」(見B12留言)、「最鐘意睇的KOL就係吃貨KOL」(見B14留言),核與證人賴穎怡前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上傳賴穎怡照片(本院卷二第131頁)、卷附Dcard網站留言擷圖可參,可認賴穎怡證稱係遭「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先發文攻擊等語,應屬實在。 ㈣被告乙○○、甲○○就附表一、二所示留言,說明其發文 動機及原委如下,其中提及有關暱稱「香港中文大學」、「 香港科技大學」者之留言內容,並有前述留言擷圖存卷可參。 1.被告乙○○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留言,完整留言內容為「有人就是在低智那,在 人家的貼文中放別人的相片,以為自己好棒棒,可惜其實就是在耍白癡當智障」,被告乙○○就此係稱:那時候「香港中文大學」帳號的人放賴穎怡的相片,且他B5的留言有改過,原本寫讀護校後來改成讀警校,之後又把賴穎怡的相片刪掉,我是針對他把人家的相片放出來挑釁人家,後來又把圖片收起來,他先挑釁人家又修改自己,我才這樣寫的等語(本院卷二第45頁)。 ⑵附表一編號2所示留言,係因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為回應 上開附表一編號1留言,於B22區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並在相片中圈選「肥」、「死肥婆」等文字,被告乙○○就此留言回應:「就繼續裝啊,卒仔」等語,並稱留言意旨為:他用網紅去暗諷賴穎怡又不明講,卒仔的意思是指想要做一個事情,但又沒有膽去做等語(本院卷二第46頁)。 ⑶附表一編號3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於B3 5區留言「Tiff n Wynne好過catgirl多多聲 我話的有d擔心catgirl健康 皮膚一塊塊黑色係咪acanthosis nigricans」,並上傳同位身型微胖女子相片所為回應,被告乙○○就此係稱:他霸佔原PO(指開整個貼文的人)的帖,所以認為他像寄生蟲,因為寄生蟲給我的印象就是曲曲的,我就想像對方的特徵,但又不能寫他的肢體,因為說他的肢體曲曲會像歧視,所以就說像他曲曲的頭髮,這是純粹一個回嘴等語(本院卷二第47頁)。 ⑷附表一編號4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5 2區留言:「肥膩 賴野...不過都建議要食返幾條蔡冠返支華潤啤酒...」所為回應,被告乙○○對此係稱:B52 寫「肥膩」在暗指賴穎怡,該留言也暗指甲○○,所以我才說他引戰、又再挑釁等語(本院卷二第47頁)。 ⑸附表一編號5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於B5 7區上傳米其林寶寶相片,並於留言提及「...會食到成個Michelin米芝蓮車軚人...如果已經係水桶身、大象腿、包包頭再食就唔得掂...」等語所為回應,被告乙○○就其留言原因供稱:我是針對他用貼文把賴穎怡暗示出來,B57的照片是米其林輪胎(應係米其林寶寶之誤寫),賴穎怡身材比較豐腴等語(偵一卷第324頁)。 ⑹附表一編號6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5 區留言:「讀警校好過,制服靓」等語所為回應,被告乙○○供稱其回應理由;因為他引戰,放一個照片又拿掉,又把留言修改,留言中9487是指就是白痴的意思,算是一種嘲諷的口頭禪等語(本院卷二第47頁)。 ⑺附表一編號7所示留言,係針對賴穎怡(即暱稱「不告訴你」 )於B60區留言:「他一人分析三角 中大科大高醫也是他太辛苦了」等語所為回應,被告乙○○供稱回應理由為:我的理解是B60 的PO文說他(即前揭發文攻擊賴穎怡之人)一人分飾三角,所以我才說有幾個人格嗎等語(本院卷二第47頁)。 2.被告甲○○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1 2區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並留言「懶人聰穎D,你識,catgirl夠懶被人笑但活得自信的要學下」等語所為回應,被告甲○○稱其回應理由為:當下是看到B12 「香港中文大學」帳號的時候,覺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留言太相似,我個人主觀認為兩個帳號可能是同一個人,我才這樣寫等語(本院卷二第48頁)。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完整留言內容為:「唉 施主 回頭是岸啊 何必執迷不悔呢?說別人讀護校,那借問兄台的成績又如何呢?明知今日何必當初呢」,此部分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22區留言(留言內容如被告乙○○部分⑵所載)所為回應,被告甲○○就此係稱:因為「香港中文大學」取笑別人的成績,那我反問他,他的成績又如何等語(偵一卷第125頁)。至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留言,雖亦係回應「香港中文大學」者前開同篇貼文,然其留言意涵,與被告甲○○留言主要係在質疑「香港中文大學」者成績,尚有不同,自不能以被告2人均有回應同篇留言內容,即認被告甲○○係在附和「媽你個寶」留言,稱「香港中文大學」者係卒仔,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自非可採。 ⑶附表二編號3所示留言內容,係因賴穎怡(即暱稱「不告訴你 」)者先針對被告甲○○附表二編號2留言回應:「人家係物理系天才,唔可以咁話人咖,人家會玻璃心」等語,被告甲○○再對之留言加以回應,並稱此部分係單純陳述事實,物理系在解剖方面比較差等語(偵一卷第125頁)。 ⑷附表二編號4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3 1區上傳微胖女子吃香腸之相片,並留言:「肥美鮮甜冠華腸Catgirl最愛含香」等語所為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我認為「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可能是同一個人,同一個人說自己是科技大學,又是中文大學,是否有點對不起自己的學校,我是從科大校長的角度陳述事實等語(偵一卷第126頁、本院卷二第48、49頁)。 ⑸附表二編號5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於B3 5區留言(留言內容如被告乙○○部分⑶所載)所為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那時是因為B37留言(即頭髮都曲曲的),我也突發奇想認為彎彎曲曲的形狀有點像私密處,9毛的9有不同解釋意思,我認為是指彎彎曲曲的意思,非如告訴人所示是指陰毛等語(本院卷二第49頁)。 ⑹附表二編號6所示留言,仍係針對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於 B35區留言所為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我認為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一直在貼相片,認為自己很會拍照,很會拍女生相片,就不斷貼女生相片,主觀認為他是很喜歡女生,喜歡拍照的人,像雄性的狗一樣,喜歡黏在雌性旁邊等語(本院卷二第50頁)。 ⑺附表二編號7所示留言,係針對賴穎怡於B41區上傳告訴人相 片所為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該留言第一個9 跟第3 個9 是作為副詞,是指帳號的言論或背後的人是無聊的,第二個9 是形容詞認為他是彎曲的,整個意思就是這個無聊到極致,他的頭髮彎彎曲曲,他的人也很無聊等語(本院卷二第50頁)。 ⑻附表二編號8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於B4 3區再度上傳同名身材微胖女子相片,並留言「繼續睇catgirl」所為之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此部分我之前曾詢問過一個叫潘慧賢的女生,他讓告訴人拍照過,告訴人叫他買照片,我是針對他陳述的事情描述等語(偵一卷第240頁)。 ⑼附表二編號9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3 1區留言(留言內容如被告甲○○部分⑷所載)所為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我認為「香港中文大學」貼這圖片是在性諷刺賴穎怡,其中提及「冠華腸」,因為冠華是我的名字,腸在廣東話是男生的私密處,因該圖片中女子有含香腸,我認為有騷擾到賴穎怡,也有騷擾到我,才會說性騷擾等語(本院卷二第51頁)。 ⑽附表二編號10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於B 46區留言「邊個性騷擾catgirl 係咪佢地」等語所為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因為 「香港科技大學」的帳號在前面有貼上一些catgirl 的相片,他又不承認有騷擾catgirl,所以我說無恥,我用一個諺語「人無恥則無敵」,人要知廉恥才能做正事。狗公是形容男生喜歡黏在女生,我認為用狗公形容他還對狗不好意思等語(本院卷二第51頁)。 ⑾附表二編號11所示留言,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 52區留言(留言內容如被告乙○○部分⑷所載)所為回應,被告甲○○對此係稱:B52區有說到甲○○3個字,下面有講到獅子狗,獅子狗在廣東話是指男生性器官短小,且有影射我的名字,下面還有圖示,我認為有性影射。另外我針對他有講到肥膩,我回應肥的話就要吃減肥丸。心術不正是指他講到我並有性影射,又不承認,所以認為他可能心術不正等語(本院卷二第51至52頁)。 四、關於「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身分為何?被 告乙○○雖於警詢時供稱:我並不知道他是不是告訴人等語(偵一卷第158、159頁),然其於高雄醫學大學霸凌案件報告書自承:我從關係,在高醫、跟我們交情、知道我們,其實就可以推敲出來是他(即告訴人),而且重點是我們知道他跟乙生(即賴穎怡)有過節,所以他放這些東西出來等語,有該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57、58頁),佐以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5留言,尚提及「原來你還是醫學系」等語,顯然主觀對於該發文者身分已有認定,而與其於前開高雄醫學大學霸凌調查程序所述內容相符,堪認被告乙○○主觀認該「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發文者均係告訴人無疑,其於警詢時所述,尚非可採。另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我認為發文者可能是告訴人等語(本院卷二第52頁),是被告2人於附表一、二留言,雖係針對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發言而為回覆,然其等主觀均認隱身於上開2帳號背後之發文者應係告訴人等節,堪已認定。另被告2人雖未直接指明告訴人即為上開發文者,然因該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均係以廣東話發言,依被告2人先後留言內容提及發文者就讀醫學系,物理天才、解剖成績較差、科大出生等語,加以其等又係在僑生交流區留言(偵一卷第31頁),衡之僑生在台灣就讀醫學系人數尚屬有限,若再輔以前開特徵等情,應可使特定範圍內(即就讀醫學系之僑生團體)之多數人,從其等留言中推知所指述之對象係告訴人無疑。 五、至員警發函向狄卡公司調取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 科技大學」者之身分,僅可認定該2帳號曾從同一IP位置發文,惟無證據顯示是告訴人等情,有該卷所附狄卡公司函文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33至140頁)。然經參考證人賴穎怡前述,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係在僑生版發文,並以廣東話發言,又依其上傳賴穎怡照片,發文提及賴穎怡姓氏、學校,及影射被告甲○○姓名等節,可認對賴穎怡、被告甲○○有一定程度瞭解,參以告訴人係畢業於香港科技大學,核與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帳號相符,故而推認該發文者亦係在高雄醫學大學就讀之告訴人等節,尚有一定推論依據。因被告2人亦就讀於高雄醫學大學,且均知悉告訴人及賴穎怡身分(偵一卷第124、156頁),其等依前開發文脈絡逕自推斷告訴人身分,衡情亦非毫無根據之隨意猜測。因犯罪之故意以有認識為前提,是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應有正確之認識(故意犯之主、客觀對應原則),若就犯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認識,僅犯罪客體之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產生差異時,應依行為人主觀認識之對象,檢驗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評價,進而論斷成罪與否。從而,本案被告2人認為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係告訴人,雖非正確,然其等主觀既為如此設想,自應依其等認識內容,檢視是否該當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六、被告2人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 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用語負面、粗鄙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並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陳述具有貶抑性之語句,縱或侵及被害人之名譽人格,並使被害人心感不快;然法院仍應就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案發情境、行為人之個人條件、與被害人之關係等項,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具體判斷行為人所為言論,僅係一時情緒之抒發,而與個人修養有關,或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及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綜合認定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是否使司法不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亦不致處罰及於兼具社會輿論正面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無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就上開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系列 留言綜合觀察,首先暱稱「香港中文大學」者先於留言中逕自張貼賴穎怡相片,後又刪除相片,並修改留言文字(將「讀護校好過,制服靓」,改為「讀警校好過,制服靓」),嗣暱稱「香港科技大學」者則留言影射賴穎怡學校(見B8留言)、姓氏(見B10留言),接著「香港中文大學」者在回應賴穎怡B11區留言時,又上傳身型微胖女子相片,留言「夠懶被人笑」等語(見B12區留言),之後上開2帳戶再多次上傳同位身型微胖女子相片(即其等所稱catgirl),並在其中留言或圈選文字中強調「肥」、「吃貨」、「死肥婆」、「皮膚一塊塊黑色 acanthosis nigricans」(皮膚病學名即黑棘皮症,見偵一卷第62頁),明顯有諷刺賴穎怡之意。另該「香港中文大學」者,於B31區上傳同名微胖女子吃香腸相片,留言:「肥美鮮甜冠華腸Catgirl最愛含香」等文字,將被告甲○○姓名暗喻其中,依此文字搭配圖片整體意涵亦有性暗示之意。基此,被告乙○○、甲○○就上開「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一系列留言貼文,認均係告訴人分飾多角發文,且在他人開版詢問: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之文章下,未依提問答覆,反而不斷發文為前開不當影射,故而留言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其中就涉及公然侮辱部分,觀之被告2人留言目的係針對前開具體事件加以指摘,其中對告訴人不滿之情緒用語,縱以告訴人所指文義加以解釋,認較為粗鄙低俗,然此事出尚屬有因,與無端出言謾罵、嘲弄或單純欲使他人難堪而故意以侮辱性言詞進行羞辱之情形尚有不同,被告2人前開留言,主觀上是否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人格或社會評價所為,以及是否因此即達致他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已非全然無疑。況就其等所認,係告訴人率先發文攻擊、影射他人,就他人之負面言論,亦應負有較大之忍受義務,於此言論自由與自由市場交錯運作之機制下,國家公權力應為適度退讓,不應扮演語言糾察隊或品德教師之角色,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以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綜合以上因素而為考量,難認被告2人主觀有公然侮辱告訴人名譽之故意,依公然侮辱罪合憲性限縮適用之意旨,難認被告2人本案所為言行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可罰性範疇。 七、被告2人被訴加重誹謗罪部分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其乃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設之必要合理限制,亦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倘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復自刑法第310條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是我國刑法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則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真實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之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縱其表達意見之言論尖酸刻薄或引喻誇張失當者,若不能積極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知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惡意,或與公共利益無關等節,仍難逕以本罪相繩。 ㈡暱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者在他人開版文 章下,上傳賴穎怡照片後,留言:「讀護校好過,制服靓」,嗣又刪除上開相片,修改留言為「讀警校好過,制靓」,後續又發文嘲諷賴穎怡,並暗喻被告甲○○留言含有性影射文字、圖片等情,業如前述,被告乙○○就此於附表一編號3、5、6所示留言,指述發文者霸佔他人的帖,質疑其腦袋構造、修改留言秀下限,被告甲○○於附表二編號2、7、9、10所示留言,質疑發文者成績,並警告其可能遭提告性騷擾,為人無恥等語,依其內容意旨,顯均係對前開發文者種種不當作為提出具體評論,非屬無端批評。又被告2人認「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帳戶,均係由告訴人掌控發文(事實上前開2帳號確有使用同一IP等情,業如前述),故而被告乙○○於附表一編號5留言:難怪有醫師這麼容易被提告;附表一編號7留言:一人分飾三角?精神分裂等語,被告甲○○於附表二編號1留言:科大是你、中大又是你,買帳號來玩等語,於附表二編號4留言質疑:明明是科大出身,卻要說自己是中大,看不起自己學校等語,所言亦係本於具體事件之陳述,並夾雜個人意見表達,未見有何憑空誣指等情,難認出於惡意誹謗告訴人之主觀犯意,且應認被告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適當合理之評論,縱上開內容用詞遣字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難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㈢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留言,質疑告訴人解剖成績差; 附表二編號5所示留言,認告訴人頭髮彎曲似陰毛;附表二編號6所示留言,指告訴人藉拍照之名、親近女色;附表二編號8所指拍照照片暴露模特弱點等語,雖與前揭具體事實較為無涉。然刑法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同為侵害個人之名譽權,兩者同在保護為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之惡意詆毀(社會人格、名譽人格),而非保護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名譽感情),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雖係為解釋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所做成,然在判斷行為人傳述具體事實是否已達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時,本院認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揭諸之判斷標準仍可予以援用,應以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為認定。是就被告甲○○質疑告訴人外貌特徵、拍照能力不佳等語,純屬其個人主觀評價,尚不具有社會公信之權威價值,亦不足以引發大眾採信甚至認同之效應。另其傳述告訴人解剖成績較差等語,則因個人學科成績好壞與否,亦不致影響個人在社會上人格地位之評價(遑論告訴人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解剖成績不好等語,本院卷一第283頁),均難認被告甲○○上開所言,已達損及告訴人名譽之程度。至被告甲○○另傳述告訴人藉拍照親近女色等語,考量被告甲○○主觀認定本件爭端均是由告訴人單方所引起,其中告訴人留言甚至將其姓名置入而為性暗示之措辭,堪認其應係本於不滿告訴人之心態,始傳述上開言論予以回擊,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況經剖析上開言論意涵,僅指告訴人藉機親近女子,非有何其他為非作歹之舉,縱使整體話語意旨搭配「女色」字詞予人不佳之觀感,然客觀上仍難認該用語已達貶損告訴人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致告訴人名譽有遭受侵害之虞,自無從單以告訴人個人之主觀感受,遽將被告繩以加重誹謗之罪。 八、綜上所述,被告2人在Dcard網站留言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 ,依其留言資訊、特徵內容,雖使得特定範圍之多數人得以推認其等留言所指對象應係告訴人,然因被告2人認係告訴人擅自以「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帳號發文挑起戰端,故而留言予以反擊等節,係本於主觀確信針對具體事件加以指摘並夾雜個人意見而為評論,尚乏侮辱或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客觀留言文句亦未達貶損告訴人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自難以公然侮辱、誹謗罪嫌相繩,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至實際上並無證據可認告訴人係「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帳號發文者,被告2人上開留言,恐使他人誤以為係告訴人擅自發文攻擊他人,進而對其為不當評價,導致名譽受損部分,乃屬被告2人有無過失侵害告訴人名譽問題,此與刑事認定犯罪,應就其等主觀認識內容,檢視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尚有不同。從而,原審以本案無證據可認被告2人發表文字指涉之對象為告訴人,因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提起上訴,檢察官 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附表一:被告乙○○使用暱稱「媽你個寶」在Dcard網站之留言 編號 留言日期 /順位 留言內容 留言情境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21時2分許/B20 低智,耍白痴當智障 回應B5「香港中文大學」及附和 B16「科大物理天才」之留言。 公然侮辱 2 109年9月5日 21時23分許/B23 卒仔 回應B22 「香港中文大學」之留言,稱其為卒仔。 公然侮辱 3 109年9月5日 21時45分許/B37 你霸佔著別人的帖,簡直就像是寄生蟲,難怪頭髮都曲曲的…噁心耶 回應B35 「香港科技大學」之留言,稱其為寄生蟲。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4 109年9月6日 9時38分許/B61 垃圾引戰仔 回應B52「香港中文大學」之留言。 公然侮辱 5 109年9月6日 9時48分許/B63 看你這樣越發越過火,真不知道你腦袋甚麼構造…原來你還是醫學系,難怪有些醫師都容易被人家提告…這麼不會尊重人 回應B57「香港科技大學」之留言。 加重誹謗 6 109年9月6日 10時3分許/B65 引戰仔變卒仔?要改留言?原本的那句『讀護校 』到哪去?又要怕又要改留言真是可憐那~ 但不要緊,我幫你原味呈現不用謝啦~ 原句『讀護校好過,制服靚』(然後有放人家一張相片可惜之後刪掉了) 這麼想玩就不要退嘛真是爛透~ 只懂唬爛真是可撥,以為自己檢到槍可怕就是在秀下限講幹話 9487(按:就是白痴) 回應B5「香港中文大學」之留言。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7 109年9月6日 10時13分許/B67 一人分三角?精神分裂?這樣當醫師沒問題嗎… 回應B60 「不告訴你」,稱告訴人有精神分裂症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附表二:被告甲○○使用暱稱「科大物理天才」在Dcard網站之留 言 編號 留言日期 /順位 留言內容 留言情境 涉犯罪嫌 1 109年9月5日 20時47分許/B16 科大又係你 中大又係你 你都幾識玩喎買ac黎玩 可惜穿曬煲啦 你諗吓星期一點面對你啲同學好啦 (翻譯:科大又是你,中大又是你,你也挺會玩的,買帳號來玩。可惜現在暴露了,你想一下星期一怎樣面對你的同學好了) 回應B12「香港中文大學」。 加重誹謗 2 109年9月5日 21時28分許/B24 說別人讀護校,那借問兄台的成績又如何呢? 附和B23 「媽你個寶」。而B23 「媽你個寶」係在回應B22 「香港中文大學」,指該人係卒仔。 加重誹謗 3 109年9月5日 21時35分許/B30 人地係物理天才,解剖就梗係差啲㗎啦 (翻譯:他是物理天才,解剖就當然會比較差) 附和B28 「不告訴你」。而 B28「不告訴你」係在附和B24 「科大物理天才」。 加重誹謗 4 109年9月5日 21時38分許/B33 如果我係科大校長,我真無眼睇。明明自己學生係科大出嚟,係都要話自己係中大,點解咁睇唔起自己間學校呀? (翻譯:如果我是科大校長,我真的不忍直視。明明自己學生是科大出來,卻要說自己是中大,為甚麼這麼看不起自己的學校呀?) 回應B31 「香港中文大學」。 加重誹謗 5 109年9月5日 21時48分許/B38 頭上之毛如私密處之曲,不論頭毛改成中分之形也不改其9毛之意 (翻譯:頭上的毛髮如私密處之曲,不論髮形改成中分之形也不改其 9毛(編按:陰毛)之意) 回應B35 「香港科技大學」,指頭髮像陰毛。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6 109年9月5日 21時51分許/B40 不知施主之言實則顯露其狗公之本色,借拍照之名,實之親近女色,唉,施主明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回應B35 「香港科技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7 109年9月5日 21時55分許/B42 係9到無倫,其毛9其人9也 (翻譯:是9(編按:陰莖/性器官)到無與倫比,他的頭髮9,他的人也9) 回應B41 「不告訴你」所貼告訴人之照片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8 109年9月5日 22時4分許/B44 唔似某啲人咁,以為自己好識影相,點知影出嚟張張相都暴露哂 model嘅弱點,仲話叫人買佢啲相喎,要睇吓自己有幾多斤両先得架 (翻譯:不像某些人,以為自己很會拍照,怎知道拍出來每張照片都暴露出模特的弱點,還叫人買他的照片,要看看自己有多少能耐才行呀) 回應B43 「香港科技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9 109年9月5日 22時8分許/B45 想玩都要用下個腦諗吓點玩先得架,諗都唔諗吓可能會俾人告性騷擾,腦細胞少啲係唔緊要嘅,但係記住唔好出嚟獻醜呢 (翻譯:想玩都要用腦想一下如何玩才行呀,想都不想可能會被人告性騷擾,腦細胞少一點是不要緊,但要記得不要出來獻醜呀) 回應B31 「香港中文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10 109年9月5日 22時35分許/B47 人無恥則無敵,用狗公黎形容兄台都侮辱咗隻狗 (翻譯:人無恥則無敵,用狗公來形容你都侮辱了那隻狗) 回應B46 「香港科技大學」 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11 109年9月6日 1時49分許/B53 肥仔羨慕瘦人,羨慕唔得咁多啦!好過某些1米75都無嘅矮仔,矮就要認。建議食多d減肥丸,做整形手術快d。可惜矮真係冇得救,仲要心術不正 (翻譯:肥人羨慕瘦人,羨慕不來了啦!比某些1米75都沒有的矮人好,矮就要承認。建議多吃減肥丸,快點做整形手術。可惜矮是沒法醫治的,還要心術不正) 應係回應 B52「香港中文大學」 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