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HM-113-上訴-357-20250327-5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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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玉婷 (羈押於法務部○○○○○○○○○附設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 陳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玉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玉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乃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羈押3月,同年8月9日、10月9日、12月9日、114年2月9日各延長羈押2月,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上述罪嫌,有被告自白、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暨鑑定報告,及蒐證照片為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乃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主觀上可預期判處重刑之可能性,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經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為保全被告以避免逃亡,確保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手段代替。復衡量被告因繼續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與所涉跨國運輸第一級毒品對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審理此等重大刑案及執行其刑罰對於確保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及防衛社會安全等重要公共利益,繼續羈押亦屬適當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 三、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查無刑事 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涉犯輕罪、孕產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形,其羈押期間應自114年4月9日起延長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