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HM-113-上訴-373-20241009-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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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玉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玉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玉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1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3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8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本院於113年8月6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13年10月1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亦已就其所犯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各處有期徒刑5年6月(3次)、5年4月之重刑,現經本院駁回被告上訴,被告可預期日後確定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