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HM-113-上訴-494-20241128-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義洋 選任辯護人 翁松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字第452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09號、112年度偵字第 92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羅義洋(下稱被告)對原判決有罪部分量刑過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17頁),依據前開說明,被告係明示就本案有罪部分之量刑提起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審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本院亦不予以調查。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有罪部分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 第57、59條從輕量刑云云。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就原判決事實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肆、本院審判範圍:   一、原審就被告所為上述犯行量刑部分,審酌:⑴被告明知大麻 係法律禁戒之第二級毒品,仍無視於政府禁令,於民國104年間某日起以澆灌大麻植株、移株、修剪等方式栽種並製造大麻,危害社會治安,是其所為顯有不該,應予非難。⑵被告栽種並製造大麻之動機、期間、栽種大麻之數量、製造大麻成品之數量等所生危險及實害情形。⑶被告未曾因觸犯刑律經法院判處罪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素行非惡。⑷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學、經歷、工作及家庭現況等語(見原審卷第199頁),並提出模範勞工獎狀、國光汽車客運公司關係企業獎狀、診斷證明書為佐(見偵卷一第145頁,原審卷第75、205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量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被告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按量 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之裁量權濫用,且原審既已詳細記載量刑審酌上揭各項被告犯行之嚴重程度(被告犯行期間自104年間某日起至112年4月19日止,長達約8年)、其犯後態度、工作及經濟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後,在法定刑內予以量刑,尚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何不當。被告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尚屬無據。 三、被告及其辯護人另主張本案應依刑法第59條減刑云云。查原 判決業已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見原判決第6頁第10行-第7頁第17行),本院自無重複適用相同法條再次減刑之餘地。 四、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觀諸其他相同罪名之案件判決較 輕,因此本案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其他被告之個案情節(包括各該被告之前科紀錄與犯罪情節、應審酌之事項)不同,自無從相提並論,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被告比附援引其他個案,指摘本案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靜文、黃莉琄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