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M-113-上訴-524-20241008-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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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俊昱 選任辯護人 郭峻豪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 2年度訴緝字第4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82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俊昱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俊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1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3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0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5年2月之重刑,嗣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雖被告具狀捨棄上訴權,然檢察官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可預期被告所受二罪之判決刑度既重,若停止羈押使其重新連結社會人際關係,可能提昇其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可能性,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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