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HM-113-上訴-537-2024100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家亮 選任辯護人 陳鈺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家亮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傅家亮(下稱被告)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 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0月1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審酌被告涉嫌前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 原審為有罪判決在案,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之刑,尚未確定,依諸常情,被告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即行增加,被告前復有多次他案經通緝之紀錄,是可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因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