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HM-113-上訴-926-20250331-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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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國昌 選任辯護人 林嘉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19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688號、112年度 毒偵字第23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劉國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5月20日8時11分許、同年9月12日16時54分許,洪勝元騎車至被告上開住處後,先後分別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1包予洪勝元,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針對原判決判處被告無罪部分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因被告於原審判決後之114 年3 月24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原審就此未及審酌,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 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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