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HM-113-上訴-952-20250313-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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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ATREE KITTIPAN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ATREE KITTIPAN羈押期間,自民國壹壹肆年叁月拾玖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RATREE KITTIPAN(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泰國籍,入境台灣之目的即為運輸毒品,所犯情節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理,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4年3月18日羈押期限3個月即將屆至。 ㈡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 之意見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證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亦無合法居留之權利,參酌目前之審理階段、案件情節及保全執行之必要。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院認對被告繼續延長羈押之處分實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爰裁定自114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