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HM-113-上訴-967-20250324-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盛富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3年度訴字第187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43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游盛富(下稱 被告)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且諭知扣案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並認被告取得原判決附表編號6所示一粒眠,僅構成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且為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就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呈4-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及扣案如原判決附表編號7之手機,經鑑識結果未發現毒品交易情事,如何不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依據調查所得詳予論述,其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所為沒收諭知於法有據,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有販賣意圖,不 應以推測方式,推認被告之主觀犯意,而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又被告承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且被告有正當工作,目前與母親同住,倘入監將使母親痛心疾首,原審量刑過重,請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規定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云云。 三、本院補充駁回上訴理由: ㈠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 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而持有毒品者是否有販賣之意圖,因單純持有毒品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刑度差異甚大,自不能期待被告自白自己有販賣之意圖,而持有毒品者,亦多同時存有施用毒品之習性,持有者是否有販賣之意圖,或純為自己施用,即必須依據其持有毒品之量、持有之態樣等各項跡證,依據經驗法則判斷之。 ㈡關於被告所謂向「新之助」之人購入40包愷他命、185包毒品 咖啡包之價格、付款方式乙節,被告或稱:以5萬元價格購得(偵卷第12頁)、或稱:以7萬元購得,但我先拿5萬元給「新之助」(偵卷第105頁)、或稱:我以12萬元購得,並以手機抵押2萬元,剩下5萬先欠著(偵卷第376頁)、或稱:印象中是購買7萬元,先給5萬元現金,欠2萬元,用手機抵押欠的2萬元(原審卷第54頁),前後供述不一,衡情倘被告確係為供己施用而向「新之助」之人購入扣案毒品,豈有就其購毒之價格及付款方式之所述,前後歧異之理;參以被告自承在網路上加入很多販賣毒品群組,是為瞭解毒品之行情價格等語(聲羈卷第21頁反面),此與販毒者為正確掌握毒品市場行情,而加入販毒群組,以便瞭解毒品市場行情之情形,適相符合,由此益見被告辯稱其持有扣案之毒品,係為供己施用,而向「新之助」之人購入云云,難予憑採。 ㈢又被告被查獲當時,在甲車之後座椅背喇叭音箱內扣得之原 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6包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178包等物,數量均非少量,此與一般僅購買少量毒品供己施用之情形已有不符。而且依被告於警詢自承其向「新之助」購買扣案毒品,是以1公克愷他命1000元、咖啡包1包95元計價等語(偵卷第105頁反面),準此,扣案36包愷他命毛重共約136.48公克,以1公克1000元計算,合計為13萬6480元,扣案178包咖啡包,以咖啡包1包95元計算,合計1萬6910元,則被告應係以15萬3362元(136,840+19,910=153,360)購得全部扣案毒品,然被告卻先後供稱其係以5萬元、7萬元、12萬元購得云云,如上開㈡之所述,其供述購毒之單價與總價顯不相吻合,是其辯稱其因大量購毒,價格較為便宜,始向「新之助」之人購入扣案毒品以供己施用云云,顯難採信。 ㈣又扣案36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裝成含袋毛重約為1.4公克 2包、2.4公克13包、3.4公克6包、5.4公克14包,5.3公克1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178包,則分為4種包裝,分別為印有「魷魚遊戲人偶」頭像、「虎克船長」圖樣、「麻古茶坊」字樣、「說好的幸福呢」字樣,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在卷可稽(偵卷第21至53、325至335頁),此與販毒者通常預先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分裝為重量不等之大小包裝,及將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分裝為各種樣式之不同包裝,以滿足不同購毒者之需求相符。另被告將上開毒品均藏放在其所駕駛易受外界高溫影響之甲車後座喇叭音箱內,極易造成毒品變質,顯然欲在短期內處理完畢,非單純為供己施用而持有,被告駕車攜帶毒品且以夾鏈袋、包裝袋,分裝為不同重量、樣式之各種包裝,實與常見之毒品「小蜜蜂」犯罪模式相符。至辯護人雖辯稱扣案毒品是被告向「新之助」購入時,即已分裝完成,並非被告本人分裝云云,惟依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向「新之助」購買扣案毒品之事實,已如前所述,是辯護人上開所辯,尚難據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再者,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其每月工作僅有3萬左右可自由花用 (偵卷第104頁),應無可能僅為供個人施用,即花費其每月可用金額以上之金額購入大量保存不易之毒品;且其於原審自承查獲前通常都在母親家施用毒品,因其當時住在那裡等語(原審卷第54頁),顯然被告均在家裡施用毒品,且無懼其母親知其施用毒品之事,即無必要向「新之助」之人借車,並將全部欲供己施用之大量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藏放在所駕甲車內,徒增在外遭警盤查而被查獲之可能。 ㈥綜上所述,被告雖否認其持有扣案毒品有販賣之意圖,然其 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又非供其自身施用,竟駕車攜帶大量毒品,且以夾鏈袋、包裝袋為各式重量、樣式不一之包裝等客觀情狀,仍足以認定被告有販賣意圖,而該當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基於自己施用目的而持有扣案毒品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㈦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被告及辯護人固主張本案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 。惟查: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係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查被告所論處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年,被告明知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並衍生相關之家庭、社會治安問題,竟仍駕車藏放大量第三級毒品擬伺機販售,且本案被查獲之毒品數量非少,助長毒品散布,危害國民健康之潛在風險甚鉅,實難認被告之犯罪情節,如科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或堪予憫恕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㈧原審宣告刑並無過重: 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業已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對於人體健康危害至鉅,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仍為供意圖販賣以牟利之目的而持有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且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所為助長毒品泛濫,危害社會治安,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始終僅坦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否認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未見其理解自身行為不當之犯後態度,並酌以被告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於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應已充分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其個人狀況,依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而為量刑,核無濫用裁量權、違反平等、比例或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形,尚屬妥適;又縱將被告於本院提出之被告工作相關影像及被告父親之診斷證明書影本(本院卷第133至135頁)一併納入考量,仍難謂原審對被告所處之刑過重而足以動搖原判決量刑之妥適。 ㈨緩刑部分: 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宣告緩刑,然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毒品罪之宣告刑既為有期徒刑4年,已不符合緩刑要件,本院自無從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㈩從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指摘原判決不當及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盛富 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盛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游盛富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硝 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下稱「本案一粒眠」)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亦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仍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前不詳時間,自不詳來源取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愷他命、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及本案一粒眠等毒品一批(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而持有,並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之後座椅背喇叭音箱內,擬伺機販售附表編號1至5所示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月18日凌晨1時55分許,駕駛甲車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與和平三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經被告游盛富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院卷第53、126頁),並審酌各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取得附表編號1至6 所示愷他命、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本案一粒眠等毒品一批(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且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為警攔查,並在甲車後座椅背喇叭音箱內查獲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6包、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共178包、附表編號6所示一粒眠1顆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扣案毒品都是我要自己施用的,因「新之助」將全部毒品出清給我,且大量購買毒品價格較便宜,當時大約一天要施用5、6包毒品咖啡包、1至2支愷他命菸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手機備忘錄、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等均與販賣毒品無關,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手機鑑識結果亦查無任何毒品交易情事,再由正修科技大學之尿液報告亦可證被告確有自行施用毒品等情,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係基於自己施用目的而持有本案毒品,不得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相繩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仍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編號1至6所示第三級毒品,並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放置於甲車之後座椅背喇叭音箱內而持有之等事實,業據被告不爭執在卷(院卷第53至54、125、134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偵卷第19至20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1至55頁)、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285至286頁)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6「鑑定結果及說明」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2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241至273頁)等附卷足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㈡被告主觀上具有販毒之營利意圖而持有本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⒈按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犯罪,其占有毒品之 行為自外部觀之並無不同,二者主要之區別在內心意思之變動,而此藏於內心之意思究竟為何,除行為人自白外,本難知悉,自須賴外顯之行為及周遭之事物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綜合判斷。其中通聯紀錄、帳冊資料固為常見有無販賣意圖之判斷依據,但非必然存在之物。換言之,若依卷存資料已足以推斷有販賣之意圖存在,縱無扣得通聯、帳冊等資料,只須上開判斷與證據法則無違,即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 ⒉查,觀諸被告遭警查獲而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數量為178包、愷 他命36包,且放置地點為甲車後座椅背喇叭音箱內,有前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偵卷第21至55頁、第285至286頁),又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扣案毒品要施用約半年多等語(聲羈卷第19至20頁)。可見被告放置在甲車而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現檢警查緝毒品甚嚴,且毒品具有極易受潮變質、保存不易之特性,故一般持有毒品者,如欲供己施用,通常僅會購買少量可供短期施用之毒品,待用罄時再行購入,不至於一次購入大批毒品囤積,除可避免毒品變質無法施用外,亦可避免無端持有毒品而遭警查緝及沒收毒品之損失。再者,倘被告僅係供己施用,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施用毒品地點通常在當時居所即其母親家等語(院卷第54頁),理當將毒品藏放於家中更為方便施用,惟被告卻將大量毒品放置於易受外界高溫影響之甲車內,並以隨車攜帶之保管方式,且被告所辯其係一次大量花費高達7萬元購入愷他命40包、毒品咖啡包185包,徒增遭警發現之可能,是依被告持有本案扣案毒品之數量、態樣,其顯非單純供自己施用。復審酌被告自述當時職業為搬水泥臨時工,日薪約2,000元,每月工作約24至25日(即每月收入約50,000元),尚需負擔家用18,600元,每月約30,000元可供己花用等語(偵卷第104頁、院卷第135至136頁),且其供稱本案向「新之助」購買毒品之支付款項方式為先給付「新之助」5萬元,剩餘款項則以1支手機抵押等語(偵卷第105頁、警卷第376頁、院卷第134頁),顯見被告負擔共計7萬元之第三級毒品已力有未逮,與被告自身經濟能力並不相當。況以被告自述毒品價格行情係1公克愷他命2,000元、6包毒品咖啡包2,000元(偵卷第379頁),則以扣案愷他命毛重約136.48公克(偵卷第286頁)計算之,本案愷他命之價值約27萬2,960元、毒品咖啡包部分約6萬餘元,豈有如被告所辯僅以7萬元即不到4分之1之價格即能購得之情。從而被告所辯以低價購入附表編號1至5所示毒品供己施用而持有等語,並不可採。是被告取得大量毒品,並駕駛甲車攜帶散裝不同重量之粉末狀毒品、為數非少之毒品咖啡包之舉,顯係伺機販賣毒品予不特定之人藉以牟利。 ⒊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分裝成36包,其含袋毛重分 別約為1.4公克、2.4公克、3.4公克、5.4公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1至25頁)附卷可佐,由扣案之各包愷他命重量觀之,顯係經過精密秤重後,均勻分裝成不同重量之包裝,其中更有數包之含袋毛重完全相同,可見係為因應不同需求,以電子磅秤精準區分不同之重量裝入袋中,此與販毒者通常需先將毒品分裝為重量一致之大小包裝,依當時毒品交易市場之供需行情,以標準化之價格、數量、品質供應購毒者,以達成迅速交易目的之情形相符,而具備商品化之外觀。倘被告購入愷他命僅係為供己施用,又依其所述之施用方式係將愷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院卷第135頁),僅需購買所需數量大包裝,於有施用需求時,再從現有包裝中取出少量愷他命,直接摻入香菸內施用即可,實無刻意將愷他命分裝成上開不同重量之必要,反而無端增加在分裝過程中耗損愷他命及受潮之風險。再者,一般施用毒品之人施用毒品有其個人習慣及身體耐受程度,短期內施用毒品之頻率、數量不至有太大起伏,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每天施用愷他命2公克,又於本院審理中供稱:1公克愷他命可以捲6支菸,每天抽1至2支愷他命菸等語(院卷第135頁),然此兩種施用量差達6至12倍之多,是其所供施用量為何已有疑慮。若扣案之第三級愷他命確係被告供己施用,理應每包之重量均大致相同,以方便施用及估算施用數量、期限,方符常理,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包裝之重量卻有數種,是依其扣案毒品之分裝方式,顯與供個人施用之情形不符,足徵被告取得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愷他命之初,主觀上應存有販賣以營利之意圖,而非單純供己施用無訛。 ⒋至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依被告所辯於112年4月15日2時許 向「新之助」購買之毒品數量為愷他命40包、毒品咖啡包185包(偵卷第12、376頁),復於購得上開毒品約3日後(即同年月18日)即遭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其中愷他命部分僅有36包(即附表編號1)、毒品咖啡包178包(即附表編號2至5),均較其所辯購入之數量為少,嗣經警方於同日對被告採集尿液送驗,依被告之尿液檢驗結果,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呈陽性反應,惟愷他命代謝物部分則呈陰性反應,有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等件可參(偵卷第237至239頁),兼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毒品咖啡包、愷他命會一起施用等語(院卷第135頁),難認被告所辯之施用毒品頻率與上開檢驗結果相符。且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何以尿液檢驗結果愷他命呈陰性時沉默而無法說明(偵卷第412頁),又依被告自述之毒品價格行情,扣案愷他命之價值應顯然高於毒品咖啡包,是扣案愷他命之款項應占其本次購毒金額之極高比例,惟被告所辯花費高達7萬元購買前開毒品已約3日,卻將單價較高之愷他命束之高閣而不施用,實不合理,益徵被告所辯扣案毒品均供己施用等語,委不足採。是前開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就4-甲基甲基卡西酮部分雖為陽性反應,尚難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第1次向「新之助」以5,500元購買愷他命2克、毒品咖啡包6包;第2次則以11,000元購買愷他命1包(毛重5公克)、毒品咖啡包10包供己施用,平均1至2個月向「新之助」購買一次等語(偵卷第373至375頁)。惟被告所辯第3次向「新之助」購買毒品(即本案)之數量竟高達愷他命40包、毒品咖啡包185包、預計施用時間長達半年之久(聲羈卷第19至20頁),與其購毒供己施用之習慣顯然不同。再者,被告所辯其與「新之助」交易毒品方式為身懷5萬元,凌晨騎乘機車在路上巧遇(院卷第133至135頁),且關於購買愷他命40包、毒品咖啡包185包之價格,於112年4月18日警詢中供稱:係以5萬元購得等語(偵卷第12頁);嗣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改稱:係以7萬元購得,但僅實際交付5萬元予「新之助」等語(偵卷第105頁);復於同年4月28日警詢時供稱:係以12萬元購得毒品,已給付5萬元,並以手機1支抵押2萬元,剩下5萬元先欠著等語(偵卷第376頁)。然被告本案遭查獲時,距其向「新之助」購買毒品之日僅相隔3日,其卻對於購買本案毒品價格、支付款項方式之說法前後供述不一,且本案購毒時究與「新之助」談妥毒品數量、單價為何均不清楚(院卷第136至137頁),其交易方式與購毒者事先約定交易時間、地點,並甚為重視購得之毒品數量、價格之情形顯然有別。是被告辯稱本案持有之毒品為向「新之助」購得供己施用,係事後卸責之詞,實難採信。 ⒌被告扣案如附表編號7之手機經鑑識結果固未發現毒品交易情 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2年11月27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4147500號函(偵卷第341頁)可憑。惟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尚在意圖販賣而持有階段,與已著手販毒事宜者,尚屬有間。是辯護人辯稱:被告扣案之手機內無毒品交易情事等語,尚難據此逕認被告主觀上無販賣以營利之意圖,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⒍另公訴意旨固認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本案一粒眠1顆部分,亦為本案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毒品。惟本案一粒眠僅有1顆且經被告供稱係向「新之助」購買毒品之贈品,復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取得前、後有意圖將本案一粒眠販賣以牟利之情。故就附表編號6所示一粒眠部分應不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惟被告一次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及本案一粒眠,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5公克以上,其取得毒品後至意圖販賣而持有前之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詳如下第二、㈠點所述),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所示愷他命、附表編號2至5所示毒品咖啡包)。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以上,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然此部分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供稱其毒品來源為「新之助」不可採已如前述,且調 查或偵查犯罪機關並未能查得「新之助」之真實年籍資料,亦未從調閱之監視器畫面查得被告所稱時、地與「新之助」交易毒品之情形,故無法向上溯源,追查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2年11月27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274147500號函(偵卷第341頁)附卷可憑,故被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對於人體健康危害至鉅,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仍為供意圖販賣以牟利之目的而持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且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被告所為助長毒品泛濫,危害社會治安,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始終僅坦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否認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未見其理解自身行為不當之犯後態度,並酌以被告之動機、手段、情節、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素行,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院卷第1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36包、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共17 8包,業經各抽取10包鑑驗,及附表編號6所示一粒眠1顆,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業經認定如前,並如附表「鑑定結果及說明」欄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其餘未鑑驗成分之部分,因係與經鑑驗之部分一同被查獲,外觀與經鑑驗之部分一致,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既辯稱:扣案之愷他命36包及毒品咖啡包178包是同時向「新之助」購買的,亦不爭執扣案毒品均為第三級毒品等語(偵卷第12至13、376頁、院卷第125、133頁),而表示係自同一來源同時取得,可推認其成分應與經鑑驗之部分相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至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手機1支,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 罪具有直接關連性,且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張媛舒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鑑定結果及說明 證據出處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6包 1.結晶白色(36包抽10-1,編號1) ①檢驗前毛重5.011公克、檢驗前淨重4.810公克、檢驗後淨重4.791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60.64%,檢驗前纯質淨重約2.917公克 2.結晶白色(36包抽10-2,編號4) ①檢驗前毛重5.041公克、檢驗前淨重4.841公克、檢驗後淨重4.811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58.0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810公克 3.結晶白色(36包抽10-3,編號5) ①檢驗前毛重4.970公克、檢驗前淨重4.765公克、檢驗後淨重4.744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67.4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215公克 4.結晶白色(36包抽10-4,編號8) ①檢驗前毛重5.009公克、檢驗前淨重4.814公克、檢驗後淨重4.792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纯度約72.1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474公克 5.結晶白色(36包抽10-5,編號16) ①檢驗前毛重5.037公克、檢驗前淨重4.829公克、檢驗後淨重4.809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纯度約65.7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176公克 6.結晶白色(36包抽10-6,編號17) ①檢驗前毛重4.961公克、檢驗前淨重4.751公克、檢驗後淨重4.729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75.7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597公克 7.結晶白色(36包抽10-7,編號18) ①檢驗前毛重4.986公克、檢驗前淨重4.799公克、檢驗後淨重4.776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76.0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648公克 8.結晶白色(36包抽10-8,編號20) ①檢驗前毛重4.956公克、檢驗前淨重4.759公克、檢驗後淨重4.737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83.1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957公克 9.結晶白色(36包抽10-9,編號21) ①檢驗前毛重4.960公克、檢驗前淨重4.769公克、檢驗後淨重4.746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79.4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3.787公克 10.結晶白色(36包抽10-10,編號24) ①檢驗前毛重3.037公克、檢驗前淨重2.832公克、檢驗後淨重2.812公克 ②Ketamine,單包純度約74.9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121公克 上開經抽驗部分合計純質淨重共32.70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2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241至273頁) 2 毒品咖啡包 (魷魚遊戲包裝) 55包 1.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1,編號4) ①檢驗前毛重3.044公克、檢驗前淨重1.745公克、檢驗後淨重1.557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1.5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1公克 2.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2,編號7) ①檢驗前毛重2.675公克、檢驗前淨重1.316公克、檢驗後淨重1.129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4.6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3公克 3.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3,編號9) ①檢驗前毛重2.677公克、檢驗前淨重1.318公克、檢驗後淨重1.069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6.7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1公克 4.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4,編號10) ①檢驗前毛重2.632公克、檢驗前淨重1.232公克、檢驗後淨重1.023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5.4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0公克 5.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5,編號14) ①檢驗前毛重2.637公克、檢驗前淨重1.312公克、檢驗後淨重1.089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4.6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2公克 6.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6,編號15) ①檢驗前毛重2.641公克、檢驗前淨重1.293公克、檢驗後淨重1.052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6.5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4公克 7.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7,編號16) ①檢驗前毛重2.561公克、檢驗前淨重1.225公克、檢驗後淨重0,948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3.7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8公克 8.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8,編號21) ①檢驗前毛重2.667公克、檢驗前淨重1.304公克、檢驗後淨重1.066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7.2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5公克 9.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9,編號22) ①檢驗前毛重2.646公克、檢驗前淨重1.324公克、檢驗後淨重1.062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7.9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38公克 10.鱿魚遊戲壹包(55包抽10-10,編號23) ①檢驗前毛重2.581公克、檢驗前淨重1,258公克、檢驗後淨重1.009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4.4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2公克 上開經抽驗部分合計純質淨重共2.024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說好的幸福呢包裝) 43包 1.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1,編號115) ①檢驗前毛重4.128公克、檢驗前淨重2.860公克、檢驗後淨重2.418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3.7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8公克 2.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2,編號118) ①檢驗前毛重4.221公克、檢驗前淨重2.938公克、檢驗後淨重2.356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1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2公克 3.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3,編號119) ①檢驗前毛重3.662公克、檢驗前淨重2.449公克、檢驗後淨重2.141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7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17公克 4.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4,編號123) ①檢驗前毛重4.184公克、檢驗前淨重2.957公克、檢驗後淨重2.598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7.9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34公克 5.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5,編號124) ①檢驗前毛重3.963公克,檢驗前淨重2.713公克、檢驗後淨重2.477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0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9公克 6.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6,編號125) ①檢驗前毛重3.899公克、檢驗前淨重2.608公克、檢驗後淨重2.249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7.4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94公克 7.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7,編號128) ①檢驗前毛重3.821公克、檢驗前淨重2.546公克、檢驗後淨重2.127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7.1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3公克 8.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8,編號129) ①檢驗前毛重3.834公克、檢驗前淨重2.611公克、檢驗後淨重2.336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7.8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4公克 9.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9,編號130) ①檢驗前毛重4.064公克、檢驗前淨重2.817公克、檢驗後淨重2.470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8.1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9公克 10.說好的幸福呢壹包(43包抽10-10,編號131) ①檢驗前毛重4.316公克、檢驗前淨重3.049公克、檢驗後淨重2.747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7.2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21公克 上開經抽驗部分合計純質淨重共1.721公克 4 毒品咖啡包 (麻古茶坊包裝) 35包 1.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1,編號58) ①檢驗前毛重5.567公克、檢驗前淨重4.467公克、檢驗後淨重4.055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8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4公克 2.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2,編號59) ①檢驗前毛重5.452公克、檢驗前淨重4.299公克、檢驗後淨重4.042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3.7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3公克 3.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3,編號63) ①檢驗前毛重5.662公克、檢驗前淨重4.557公克、檢驗後淨重4.152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3.7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1公克 4.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4,編號65) ①檢驗前毛重4.947公克、檢驗前淨重3.804公克、檢驗後淨重3.450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9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7公克 5.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5,編號66) ①檢驗前毛重5.684公克、檢驗前淨重4.504公克、檢驗後淨重4.079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6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5公克 6.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6,編號69) ①檢驗前毛重5.400公克、檢驗前淨重4.319公克、檢驗後淨重3.841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9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14公克 7.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7,編號70) ①檢驗前毛重5.526公克、檢驗前淨重4.450公克、檢驗後淨重3.958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1.7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8公克 8.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8,編號71) ①檢驗前毛重6.910公克、檢驗前淨重5.884公克、檢驗後淨重5.421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3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54公克 9.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9,編號75) ①檢驗前毛重5.511公克、檢驗前淨重4.381公克、檢驗後淨重4.011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3.9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3公克 10.麻古茶坊壹包(35包抽10-10,編號76) ①檢驗前毛重5.030公克、檢驗前淨重3.944公克、檢驗後淨重3.598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6.0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37公克 上開經抽驗部分合計純質淨重共1.766公克 5 毒品咖啡包 (綠色人偶包裝) 45包 1.綠色壹包(45包抽10-1,編號135) ①檢驗前毛重5.599公克、檢驗前淨重4.320公克、檢驗後淨重3.948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6.2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71公克 2.綠色壹包(45包抽10-2,編號136) ①檢驗前毛重5.642公克、檢験前淨重4.403公克、檢驗後淨重3.990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2.4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7公克 3.綠色壹包(45包抽10-3,編號141) ①檢驗前毛重5.672公克,檢驗前淨重4.476公克、檢驗後淨重4.203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5.7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56公克 4.綠色壹包(45包抽10-4,編號143) ①檢驗前毛重5.646公克、檢驗前淨重4.459公克、檢驗後淨重4.046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3.8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71公克 5.綠色壹包(45包抽10-5,編號144) ①檢驗前毛重5.638公克、檢驗前淨重4.457公克、檢驗後淨重4.023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2.1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95公克 6.綠色壹包(45包抽10-6,編號145) ①檢驗前毛重5.791公克、檢驗前淨重4.626公克、檢驗後淨重4.256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2.55%,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18公克 7.綠色壹包(45包抽10-7,編號146) ①檢驗前毛重5.321公克、檢驗前淨重4.498公克、檢驗後淨重4.130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6.8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309公克 8.綠色壹包(45包抽10-8,編號150) ①檢驗前毛重5.674公克、檢驗前淨重4.415公克、檢驗後淨重3.996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4.2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87公克 9.綠色壹包(45包抽10-9,編號152) ①檢驗前毛重5.649公克、檢驗前淨重4.486公克、檢驗後淨重4.077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3.7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67公克 10.綠色壹包(45包抽10-10,編號153) ①檢驗前毛重5.552公克、檢驗前淨重4.311公克、檢驗後淨重3.926公克 ②Mephedrone,單包純度約2.5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8公克 上開經抽驗部分合計純質淨重共1.789公克 6 第三級毒品一粒眠 1顆 ①錠劑綠色壹顆檢驗前毛重1.204公克、檢驗前淨重0.977公克、約取半顆、檢驗後淨重0.535公克 ②Nimetazepam,單包純度約1.1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12公克 7 電子產品(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檢管2444)(偵卷第275至2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