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HM-113-交上易-72-20241025-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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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KURAI HARUTO(櫻井晴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 度審交易字第715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3 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雖認被告SAKURAI HARUTO(中文 名櫻井晴斗)業於本案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作成前之民國112年8月6日即已出境,檢察官卻疏向被告先前陳報在我國之地址寄送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不生合法送達效力,致起訴程序違背法定程序且無從補正,而為不受理判決。惟被告雖於000年0月0日出境(當時所持護照號碼為MU0000000號),然旋於同年9月10日入境我國(入境時所持護照號碼變更為MJ0000000號,應是在日本更換護照後再入境我國),而被告陳明在台之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段0號,檢察官已於被告返台居住期間之113年1月26日以113年度撤緩字第30號撤銷其緩起訴處分,並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上開被告陳報地址,於113年4月22日寄存於所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下稱溪埔派出所),自屬合法送達。原審因未查明被告更換護照後再行入境,其判決基礎顯有不當,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二、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 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於112年6月28日23時30分許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而 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前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11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12年7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0日止),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5,000元,惟被告未履行上開緩起訴條件,檢察官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於113年1月26日以113年度撤緩字第30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對被告於緩起訴時所留存之地址(高雄市○○區○○路0段0號)為送達,且於113年4月22日寄存於所轄之溪埔派出所。嗣檢察官於113年5月23日以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32號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 ㈡被告為日本籍人士,居留我國期間所陳報聯絡地址為高雄市○ ○區○○路0段0號(義守大學),其因持用護照即將到期,而於000年0月0日出境(當時所持護照號碼為MU0000000號)前往日本,並在日本更換新護照(護照號碼MM0000000號)後,於112年9月10日再次入境我國,嗣於000年0月0日出境後再於113年8月30日入境我國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45至46頁),並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9月27日移署境字第1130117333號函及所附被告入出境紀錄暨其新、舊護照影本可參(本院卷第31至33頁),足認被告自112年9月10日至113年7月31日止之期間,均在我國境內,且聯絡地址確為高雄市○○區○○路0段0號。準此,檢察官於被告居留我國期間之113年1月26日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4月22日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存被告聯絡地址之轄區派出所以為送達,嗣於再議期間屆滿後之113年5月23日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形式上觀之並無違誤。 ㈢從而,原審誤認被告自000年0月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我國, 進而認檢察官未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公示送達,而是寄存送達於被告陳報在台居留期間聯絡地址之轄區派出所,不生合法送達效力,致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再議期間無從起算,故撤銷緩起訴處分不發生確定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其認定容有再行研求之餘地。 四、綜上,原審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尚有未合,檢察官執此上 訴主張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為顧及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世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