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HM-113-交上易-90-20250107-1
字號
交上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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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登耀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 交易字第448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50號),關於科刑部分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即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鄭登耀(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明示僅針對量刑上訴(本院卷第66頁)。職是,本院僅就原判決對被告之宣告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斟酌被告本案並非酒後立即騎車,且 需扶養年已57歲而乏穩定工作之同居人,致非持續工作賺取收入營生不可,而具斷不能入監服刑各節,撤銷原判決,改對被告從輕量處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等語(本院卷第19至20、68頁)。 三、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㈠於審視被告上訴有無理由前,應先予說明刑之加重事由: 1.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即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2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112年3月31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於同年4月20日出監),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案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乙節,業據檢察官於歷審審理中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而予指明(原審卷第38頁,本院卷第68頁),且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43頁),而被告對於其所犯本案構成累犯亦不爭執(本院卷第68頁),則被告於受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為累犯無訛。 2.檢察官於歷審敘明被告前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有罪,猶於 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次實施本案犯行,二者之罪名相同,足見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請求依法加重其刑(原審卷第38頁,本院卷第68頁),經核要無違誤,為助被告教化並兼顧社會防衛,因認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低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且被告對於本案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不爭執(本院卷第68頁),爰就其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院之判斷: 1.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 2.原審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 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自難諉不知情,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不予重複評價之前科外,尚有數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之品行資料,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見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因影響人對於車輛之操縱性、控制力,對用路人造成不可預知之危險,為法律所明定禁止,竟仍執意投機,飲酒後騎乘機車上路,顯心存僥倖,且無視法律之禁令,並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衡以被告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復審酌被告於原審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道路施工,日薪約3000元之經濟狀況(原審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萬元,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3.本院經核原審所為量刑,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詳予審酌,要 無偏執一端之違誤;斟以被告近10年因酒駕犯行,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5月併科罰金1萬元、6月併科罰金2萬元,亦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而屬第6次違犯相同罪名,暨原審之量刑,較諸最近一次之科刑僅微增有期徒刑1月之刑,且併科罰金部分尚減1萬元,自顯無量刑過重之失可言。 4.綜上,被告首揭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具量刑過重之失,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