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HM-113-交附民-26-2025012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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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何○均 法定代理人 林○潔 何○廷 被 告 白淑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5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傷害原告等情。爰請求: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104,7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㈡願提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原告係針對過失傷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卷第58頁)。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過失傷害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交上 訴字第15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等情,有該判決書可參。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就該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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