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HM-113-交附民-32-2024101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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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吳黃秀邊 被 告 張心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上易字第40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有罪判 決,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