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HM-113-交附民-36-202501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黃柏翰 被 告 蔡伯毅 明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光榮 訴訟代理人 惠旻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74號),經 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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