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HM-113-交附民-38-2024123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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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劉立偉 被 告 黃麗雲 上列被告因113 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上述刑事案件 審判期日前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兩造於上述刑事案件 審判期日均未到庭,致本院刑事庭無從與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且 原告就所請求各項損害賠償金額亦未提出相關證據,經核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