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HM-113-侵上訴-45-20241009-1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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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柏賢 選任辯護人 王永菖律師 徐弘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 侵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9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10年1月6日起,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 「不老松足湯高雄鳳山行館(下稱不老松鳳山行館)」擔任按摩師,代號AV000-A111430號成年女子(下稱甲女,姓名年籍詳卷)為該店顧客,且長期指定甲○○為按摩師。甲○○明知甲女僅欲接受自己提供按摩服務,並未同意在按摩過程中,另為按摩目的以外之身體接觸,於111年10月28日15時10分許,在該店某按摩包廂內為甲女進行全身指壓按摩服務時,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利用甲女躺在按摩床上,難以逃脫之情境,違反甲女之意願,解開甲女所穿內衣扣子,並將甲女所穿內褲及按摩店提供之和服短褲往下扯,接續以手撫摸甲女右胸、以手指摩擦甲女陰蒂,以此方式對甲女為猥褻行為得逞。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下稱鳳山分局)報告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案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本院卷第 60至61頁),爰不予說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 為被害人甲女進行全身按摩服務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我是經甲女同意才將她褲子拉下,我幫甲女按摩已經3年,每次幫她按摩側胸都會先告知,我沒有撫摸她的右胸或用手指摩擦她的陰蒂云云。經查: 一、被告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之「不老松鳳山行館」擔任按摩師,甲女為該店顧客,且長期指定被告為按摩師,而被告曾於111年10月28日15時10分許,在該店某按摩包廂內為甲女進行全身按摩服務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第2頁、偵卷第26頁、審侵訴卷第33頁、本院卷第61頁),核與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47至48頁、侵訴卷第29至58頁)、證人即不老松鳳山行館經理乙○○於本院審理之證述(本院卷第18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女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參(偵卷第51至6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害人甲女之指述: ㈠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案發當時我穿著按摩店 提供的上下二截式上衣及短褲,短褲是寬鬆的,可以穿著按摩大腿及小腿,裡面則穿著自己的內衣及內褲,一開始我趴著,被告幫我解開內衣扣子按摩背部,他說我當天狀況不適合推拿(按:即指壓,下同),適合油壓按摩(按:即油推,下同),按到一半,叫我轉成正面,按摩腋下淋巴,按完淋巴後,他用手撫摸我右胸,按摩到腿部時,他把按摩店的褲子及我的內褲一起扯下來,在我的下半身蓋上1條大毛巾,從小腿按摩到大腿內側時,他的手指就在我的陰蒂摩擦,我發現不對勁馬上制止他說「你不要這樣子,我不舒服」,被告有頓一下,又繼續用手指摩擦我的陰蒂,還說「你會濕是正常的」,之後整個人跨坐在我身上並把大毛巾扯掉,表示「你身材很好,要不是我可以克制的住,我很想馬上把你吃掉」。當時是已經按摩到快結束了,我嚇到、整個人僵在那邊、也慌了,回去之後也不知道該不該報警,我覺得委屈、很氣自己,只好先跟朋友訴苦,夜深人靜時想到被告講的那些話以及被告摸我,我會更加難過,因為我都固定給被告按摩,被告又是我信任的人,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這個樣子。被告之前在另一間按摩店,後來才換到「不老松鳳山行館」,我是跟著被告來的,因為信任也習慣固定同一位按摩師,給被告按摩應該有2、3年多,大概2、3個月按摩1次,基本上都是指壓,如果那次我的身體狀況被告說可以油推,就改做油推,二者按的部位一樣,差在一個有抹油,但正常油推正面是按肚子、大腿、小腿及穴道,不會按摩胸部及整個乳房,也不會脫褲子,最多將褲子拉到股溝,被告之前做那麼多次油推也不曾拉下我的褲子等語(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47至48頁、侵訴卷第29至58頁),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一致明確指證遭被告於前述時、地違反意願撫摸右胸及摩擦陰蒂,而遭被告強制猥褻得逞。 ㈡審酌被告與甲女僅是按摩師與顧客之消費關係,更是長期主 顧,彼此間不僅無任何糾紛、仇恨,更存有一定的信賴,甲女甚至曾因被告按摩技術佳而推薦給如附表所示之友人C(詳見審侵訴卷第45至49頁之甲女與友人C間對話紀錄),此亦經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甲女是我的客人,之前我在別家店服務就固定找我按摩,已經認識3年,沒有仇恨或財務糾紛等語明確(警卷第2頁),足見甲女並無誣陷被告而虛偽證述之動機或必要。 ㈢至被告猥褻甲女私密處之順序,證人甲女於113年3月12日原 審審理時雖證稱:被告是先摸我陰蒂,才摸我胸部等語(侵訴卷第54至56頁),與其於111年11月16日警詢所述先遭被告摩擦陰蒂再被摸右胸之順序(見警卷第6頁)有所不同,然審酌甲女於原審證述時,距案發已有2年4個月之遙,遭觸摸胸部、陰蒂之時間亦應屬短暫,則其因時日相隔甚久而對遭猥褻部位順序之記憶不清,尚屬常情,自應以距案發時點較近之警詢陳述為準,且難憑此遽認甲女指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為虛構,均一併敘明。 三、甲女於111年10月28日遭被告強制猥褻後,因過於驚嚇、慌 亂而未立即向店家反應或報警,返家後因不知所措,遂先透過通訊軟體向如附表所示友人A、B、C訴苦並尋求建議,更因甲女在本案發生之前,曾向其大學好友(即附表所示男性友人C)推薦過被告之按摩技術,而提醒友人C要封鎖被告,更叮囑友人C勿讓自己女友也遭遇類似事件等情,除經甲女證述如前外,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甲女與其友人A、B、C之對話紀錄可參(審侵訴卷第41至67頁),足認甲女因案發後確因被告所為而向其友人們訴苦,且呈現出「晚上會不斷回想起當時情境」、「覺得自己笨」、「不知所措」、「猶豫是否應向店家反應此事」、「猶豫是否提告」等情狀,與一般人突遭性侵害後多半不知如何自處,可能出現驚慌、無措甚至夾帶自我質疑之情緒反應,比如覺得是自己防範不足才遭遇此事、如果向店家反應或報警可能要面對後續無法預期時間長短的司法調查程序、案發時沒有別人看見如何讓人相信自己被侵害、被迫面對親友的關切或指責等情狀,尚屬相符。嗣在友人A鼓勵甲女「可以反應」、「被告不知道甲女住處,不用擔心被告前往甲女家中報復」之支持下,甲女方自同年11月2日20時17分起,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被告,嘗試要求被告解釋為何做出前述猥褻行為,並去電「不老松鳳山行館」,將此事告知經理乙○○,更在友人B鼓勵「要保留好甲女跟店長的line紀錄,給被告一點教訓」、「要去報警」之支持下,於同年11月16日報警處理,此部分除經證人乙○○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偵卷第35至37頁、本院卷第179至193頁)外,並有甲女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甲女與證人乙○○間之對話紀錄、甲女警詢筆錄可參(警卷第5至7頁、偵卷第51至65頁、本院卷第213至227頁),核均足以佐證甲女上開指述為真。 四、被告於案發時、地為甲女按摩時,曾脫下甲女所穿和服短褲 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原審自承在卷(警卷第2頁、審侵訴卷第32頁),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案發時甲女穿著胸罩、內褲及店家提供的上衣、寬鬆外褲,我要按摩背部,所以胸罩有解開,我有脫甲女外褲,按摩時拉下甲女內褲,拉到屁股尾端的位置,露出屁股,因為要按摩屁股跟大腿。公司有規定男師傅不可以替女客人油推,但老點除外,老點就是客人指定師傅等語(本院卷第57至59頁),核與前述證人甲女證稱遭被告解開內衣扣子、扯下內褲及按摩店提供的和服短褲等語大致相符。又證人即案發時擔任「不老松鳳山行館」經理之乙○○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稱:店內腳底按摩及指壓不分男女,因為指壓一定穿著和服,但油推要脫掉上衣及外褲,只剩下內褲,所以男師傅只能按男客人,女客人只能讓女師傅來按,指壓及油推價格也不同,全身指壓1小時新臺幣(下同)1,000元,油推是1小時1,200元。女客人不可以指定男師傅油推,除非是女客人滿3年以上且長期由同一位男師傅按摩,並向公司申請才可以,但本件甲女那次的按摩項目是指壓,沒有(男師傅對女客人)油推的問題,案發當天甲女沒有講,隔了幾天,櫃臺說有位女客人留話說有很重要的事請主管回電,我回電後甲女說前幾天來按摩時,本來是指壓,後來被告幫她做油推,脫下她的褲子,包含我們提供的和服短褲及她的內褲,被告有做猥褻動作,我問有沒有證據,甲女說沒有,我問甲女為何當下沒有反應,甲女說她當時嚇傻了,不知道要不要講,考慮了幾天才打電話跟我們說。之後我約談被告,被告說那天是做指壓,甲女要求順便油推腳的部分,因為會弄到褲子,所以脫下甲女外褲,但被告不承認有脫下甲女內褲及猥褻甲女,我們無法判定誰說的是真的,但公司規定是做指壓(非油推),且不可以脫外褲,被告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所以我第2次約談被告即111年11月15日,就請被告離職等語(偵卷第35至37頁、本院卷第179至193頁),並有證人乙○○提出其與甲女間完整Line對話紀錄可證(本院卷第213至227頁),亦足認被告確有違反店內規定脫下甲女所穿和服短褲無誤。審酌被告明知甲女指定按摩項目原為不分師傅、客人性別之全身指壓,且店內不允許男師傅對女客人進行油推,蓋油推乃是客人須脫去衣物、僅著內褲時為之,自不可能由不同性別之師傅為之,卻在對甲女提供指壓服務時,未經店家同意即擅自改為定價更高的油推,過程中不僅解開甲女內衣扣子,更脫下甲女所穿和服短褲,顯非一般正常按摩程序及動作,而是出於按摩以外之猥褻目的。再者,不老松鳳山行館提供之大號、小號和服短褲,褲頭均為鬆緊帶之設計,布料亦甚為柔軟,將該等和服短褲攤平在地後測量,大號短褲之褲頭(腰圍)、褲管長、寬、臀圍依序為30、55、35、62公分,小號短褲則依序為29、49、32、59公分乙節,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乙○○於113年8月18日提出供扣案之大號、小號和服短褲各1件無誤,有鳳山分局113年8月19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4212400號函所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勘驗筆錄及扣案和服短褲照片可參(本院卷第200、229至244、249、263至267頁),足認不老松鳳山行館提供的和服短褲不僅寬鬆、柔軟,且尺寸甚大。另一般女性內褲亦多為柔軟材質所製,是縱被告欲進行背部、大腿部位之油推,僅須將甲女所著內褲及和服短褲之褲頭微微下推至臀部上緣即可按摩整個背部,或將和服短褲之褲腳下緣略往上提即可按摩大腿,並無任何扯下甲女所穿和服短褲之必要,遑論將甲女內褲拉下至臀部尾端處以致露出整個臀部,被告所為顯是為達猥褻甲女之目的,益徵甲女指述遭被告解開內衣扣子、扯下內褲及和服短褲後,遭被告撫摸右胸、摩擦陰蒂等情與事實相符。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改口辯稱:我只有把甲女內褲往下拉到微微露出股溝,沒有拉到屁股跟大腿接縫處云云(本院卷第59頁),顯與其先前自承「將甲女內褲拉到屁股尾端的位置,露出屁股,因為要按摩屁股」等語不符,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五、被害人甲女於111年10月28日案發後,在友人鼓勵支持下, 自同年11月2日20時17分許起透過LINE傳送「大哥你在忙嗎?」、「我有個困惑」、「想找你聊聊」、「我的心事跟你有關係,想跟你說」等語,希望被告回應,但被告始終以忙碌為由推託,直至甲女明確指出「我這幾天都睡不好,因為一直想到上禮拜五去不老松,找你按摩的時候,你怎麼會去摸我的陰蒂私密處,還有胸部」後,面對甲女提出之嚴重指控,被告不僅未出現「不知甲女何出此言」之疑惑反應,甚至未為任何解釋、反駁或嚴正否認,反僅以「這週真的太忙了,我現在是嚴重睡眠不足」、「我現在趕上班,晚點再聊」等語敷衍回應,有被告與甲女間對話紀錄可參(偵卷第51至65頁),與一般人遭污衊對他人性侵害,會呈現驚訝、急於自清、辯解或設法釐清彼此間誤會,或甚至怒指對方誣陷等反應大相逕庭,亦足認被告確於前述時、地強制猥褻甲女,因而不敢回應甲女之明確指控,僅能以忙碌為藉口掩飾其心虛。再者,被告對於其未回應甲女指控之原因,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辯稱:公司直接挑明跟我說此事後,乙○○經理說公司要直接跟甲女對話,由乙○○擔任公司窗口跟甲女談,叫我先不用回應甲女,所以我忍下來、不回應,後來甲女一直傳訊息給我,我忍無可忍,跟乙○○說我想直接回應甲女,乙○○說不用回應,因為已跟甲女約好要讓我與甲女當面對質,時間大概是11月中旬,結果到了約定當天乙○○又說甲女取消云云(偵卷第26至27頁、侵訴卷第64頁、本院卷第57、178至179頁),卻又於本院審理時改口辯稱:我應該是沒有注意到甲女質問我為何摸她陰蒂、胸部的訊息,且我下班會把所有line訊息刪除,因為我老婆是醋罈子云云(本院卷第60頁),不僅前後所辯不一,且與上述被告與甲女間line對話紀錄所顯示,被告在甲女提出猥褻之指控後,是以「這週真的太忙了,我現在是嚴重睡眠不足」、「我現在趕上班,晚點再聊」等語回應之對話紀錄明顯不符,復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明確證稱:我可能會說公司在處理,但我不可能會叫被告不要私下接觸甲女等語明確(本院卷第192頁),核均與上開被告所辯不符。況經理乙○○於111年11月15日就要求被告離職,被告明知此後店家不可能再協助處理其與甲女間之紛爭,衡情,被告應知在其親自處理妥當之前,甲女不會自行停止追問此事,而其與甲女間僅能透過Line聯繫,則被告理應對甲女所傳Line訊息多加留意,然被告卻於離職後即封鎖甲女Line帳號,業據被告於原審自承在卷(侵訴卷第53頁),並經證人甲女於偵訊證稱:我報警那天(111年11月16日),我一下看得到被告的動態、一下看不到,就是被告一直不斷的封鎖我又解封鎖,後來就都看不到了等語明確(偵卷第49頁)。且被告對於甲女於111年11月15日18時3分許傳送「大哥,你那天直接脫我的褲子跟內褲,是怎麼回事?可以解釋一下嗎?」、於同年月18日21時38分許傳送「不跟我談談?為什麼那天這樣摸我私密處」等訊息,均選擇不讀取,有被告與甲女間對話紀錄可參(偵卷第65頁),倘如被告所辯,其本已忍無可忍,欲自行回應甲女之不實指控,一直強忍著不回應僅是因乙○○經理表示要由公司來處理,則在乙○○將被告解職後,被告理應自行回應,然被告捨此不為,甚至斷絕其二人間唯一之溝通管道,顯與常情有違,在在顯示被告上開所辯均是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六、被告其他抗辯不可採之理由: ㈠被告辯稱:甲女經濟有困難才誣告我,並在原審對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云云(本院卷第58頁)。惟甲女於案發後,不但向附表所示友人A表示「我一直猶豫要不要講,因為很多人沒告成功」等語;在向不老松鳳山行館反應本案時,也明確向經理乙○○表示「我查了好多資料,很多告不成」、「拜託店長嚴懲,告知業界,雖然性騷擾案件社會上太多了,希望能下次避免ㄧ些人受害」等語,分別有甲女與友人A之間、甲女與乙○○之間對話紀錄可證(審侵訴卷第61頁、本院卷第216頁)。參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亦明確證稱:甲女跟我反應時沒有提到賠償的事情,她只希望我們重視這件事,希望不要有其他被害者,要我們在業界封殺被告,事後甲女也不曾向公司索賠等語(本院卷第183、193頁)。甚至甲女報警處理後,於警詢時仍稱:我暫時不對被告提出強制猥褻的告訴,要等按摩店店長幫我處理,請被告出面跟我道歉等語(警卷第7頁);於原審證稱:我於警詢當時說暫不對被告提告,是因為我想要他自己來跟我道歉,我只想求一個公道。一開始我根本沒有想要求償,我在等被告道歉,可是後來發現被告封鎖我,一點誠意也沒有,我才請律師寫訴狀求償等語(侵訴卷第34至35、52至53頁),足認甲女明知此類案件提告不易,但為了避免再有他人受害,始鼓起勇氣報警,並非為藉此事向被告或不老松鳳山行館圖得利益,被告此部分所辯洵不足採。至甲女雖於原審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於113年5月21日依法核給甲女犯罪被害補償金,有該審議會113年度補審字第14號決定書可參(本院卷第109至110頁),惟此均屬甲女合法權益之行使,自難憑此遽認甲女是為圖不法利益而為上開指述。㈡被告辯稱:案發後第一時間我就請乙○○經理幫我調閱按摩包廂的錄音檔,因為公司其實有在每個按摩包廂偷裝錄音設備,是我剛進公司時,公司技術顧問私下跟我說的,但後來乙○○又說沒有包廂的錄音云云(本院卷第57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亦證稱:公司為了保護客人及師傅,會在包廂內錄音,案發後被告有說要申請包廂內的錄音檔,但我查證後發現鳳山店沒有裝錄音設備等語(本院卷第185頁),固足認被告曾要求店家提供案發包廂內之錄音檔案。惟被告強制猥褻甲女之事實,業經論述如前,且其索討包廂錄音檔之目的,尚難排除是被告欲先確認錄到哪些內容再決定要採取何種對應措施之可能性。再者,不老松鳳山行館根本不曾裝過錄音設備,被告於案發當時已在鳳山行館任職1年9個月之久(110年1月6日至111年11月15日,參證人乙○○於本院審理證述,本院卷第180頁),亦難以排除被告是明知包廂內無錄音,欲藉由索討不存在之錄音檔以自我辯白之可能性。況倘若被告確實堅信包廂內有錄音設備,大可於甲女最初提出指控時,就明確向甲女回稱可調取錄音證明指控不實,但被告卻從不曾以此反駁甲女之指控。從而,被告曾向公司索討包廂錄音一事,尚難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七、按強制猥褻罪係以學理上所謂之「低度強制手段」妨害被害 人之意思自由,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所為,並非完全不要求強制手段之實行,所謂「低度強制手段」,係指行為人縱未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只要行為人製造一個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7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女前往「不老松鳳山行館」之目的,僅係為接受被告提供全身指壓按摩服務,自不可能在按摩過程中,同意被告出於正常按摩以外之目的,觸碰其胸部、陰蒂,此乃被告所明知。又被告是男性按摩師,甲女為接受按摩服務而平躺在按摩床上,而該房間內僅有被告與甲女獨處,依當時現場環境及情狀,可認被告確已製造使甲女難以逃脫之客觀及心理狀態,足認妨害或影響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意思,並在此一狀態下,被告所為撫摸甲女右胸、用手指摩擦甲女陰蒂,均屬觸及女性身體隱私部位而足以引起、滿足自己性慾之行為,自具有強制猥褻之犯意及行為,彰彰甚明。 八、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僅是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強制猥褻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二、被告先後以其手撫摸被害人右胸、以其手指摩擦被害人陰蒂 之數行為,是出於同一強制猥褻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行為之接續實行,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肆、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按摩師,竟不思自持守己,為滿足一己淫慾,利用甲女對其按摩專業及信賴,於按摩過程中對甲女為強制猥褻犯行,造成甲女身心受創,對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決定權戕害甚鉅,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且於原審審結時仍未與甲女達成和解及賠償其損失,實不宜輕縱。末斟以被告於原審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因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侵訴卷第61頁),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且無明顯過輕、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應屬適當。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瑞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害人甲女與其友人們對話紀錄 友人(對話出處) 對話內容 女性友人A(審侵訴卷第51至67頁) 甲女:姐前幾天去按摩,結果那個按摩師告白就算 了,還摸我的奶。 友人A:就是之前你說的那個師傅嗎? 甲女:對。 友人A:你罵他沒有? (略) 甲女:他原本還想幫我自慰。 友人A:你沒受傷吧?為老不尊,有毒吧!讓他去 死。 甲女:他說我身材真好,要不是他能忍住,不然很 想吃了我。 友人A:我聽著都想弄死他,(略)你當下沒有馬 上爬起來走嗎?還聽他說這些話。 甲女:沒有,我那時候真的傻了,那時候已經按到 要結束了。 (略) 甲女:覺得我該去反應嗎? 友人A:女人真的不容易。 甲女:唉,算了,我打去好了,我先打電話。 友人A:好,不要暴露你的個人信息,防止人渣惡 人先告狀。 甲女:我有叫櫃臺請店長回公司打給我。 友人A:好,太可惡了。 甲女:我一直猶豫要不要講,因為...。 很多人沒告成功。 友人A:所以這幾天你都安靜了? 甲女:對。 友人A:可以反應。 甲女:那我去反應。 友人A:我受不了身邊的人發生這樣的事,但是這 樣他會不會報復你,他來過家裡嗎? 甲女:他沒來過,也不知道我家。 友人A:嗯,你們還有聯絡方式嗎? 甲女:只有Line而已,電話都不知道。 你覺得我該打電話去反應嗎?還是不要? 友人A:可以告他嗎?可以反應。 甲女:不能告,沒證據,台灣之前就好幾個案子, 告不成。 友人A: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被這樣佔便宜。 (以下略) 女性友人B(審侵訴卷第41至43頁) 甲女:(二個哭泣表情)。 我覺得自己好笨。我10月底的時候在鳳山不老松按摩,被師父用手指直接深(按:應指伸)進去摸我陰蒂。還把我整個褲子扯下來。現在死不承認。這陣子我幾乎晚上一直想到那些畫面。因為那個師傅我給他按了應該有兩年多了,他那天突然莫名其妙對我這樣。 友人B:什麼!你怎麼現在才說,你還好嗎?他還 在那上班嗎?10月底,那就是兩週前。哇 勒,真想去給他翻桌。 甲女:公司為了閃避責任,把他開除,叫我私下跟 他處理。我現在要去警察局備案,因為我第 一次遇到這種事情,真的慌了。 (略) 甲女:然後跟店長的line紀錄我有保留。 友人B:要留好,給這個色狼一點教訓。 (回覆甲女表示要去報警的訊息)要去。 男性友人C(審侵訴卷第45至49頁) 甲女:你上次有加我給你按摩師的line嗎? 友人C:好像有。 甲女:可以封鎖了,他對我性騷擾,我正在想辦法 提告他。 (略) 甲女:那時候我嚇到了,我不敢大叫,因為認識應 該也兩年了,信任他,當下我也慌了。那時 候沒想到要去醫院驗。發生當下我不敢講。 友人C:他手伸進去喔? 甲女:他手在陰蒂那邊前後摩擦,我撥開,他楞了 一下,他又繼續摸,我第二次再撥開,我就 說,你這樣我真的不舒服,不要用,他才放 手,然後開始言語騷擾,說我身材很好。 友人C:真變態。 甲女:公司為了撇開責任,把他開除,叫我私下跟 他處理,一開始公司店長要我跟他line裡面 對話中讓他承認有摸我,先不要打草驚蛇, 結果公司突然跑去跟他約談,變成我沒機會 蒐證。 友人C:這應該很難蒐證,除非有攝影機。 甲女:公司走向變成我們已經開除他了。 (略) 甲女:他只跟公司承認他脫我外褲而已。其他都不 承認。 友人C:代表可能不只你一個。真變態,我先封鎖 他。 (略) 甲女:主要是你女友以後要是去按摩要給女生按, 或者如果男生按她的話,你要陪同,知道嗎 友人C:哇災(指: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