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HM-113-侵上訴-70-20241114-2
字號
侵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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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迦勒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31日所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70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中之「被害人AV000-S00000 000」,應更正為「被害人AV000-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所載被害人代號「 AV000-S00000000」係「被害人AV000-Z000000000」之誤寫,此部分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