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HM-113-侵附民上-3-20241128-1
字號
侵附民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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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V000- A000000(A男,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 年5 月15日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AV000- A000000(A 男,下稱上訴人)上訴聲明 及理由均如民事上訴狀所載(見本院卷第7 至9 頁)。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侵訴字第63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民事上訴狀之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