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HM-113-原聲-26-20241226-1

字號

原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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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施宸佑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 6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宸佑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之00 0。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施宸佑(下稱被告)前於偵查 中經檢察官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號00樓,因該處租約到期未能續租,遂改承租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居住,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今因該屋受颱風影響而發生漏水情事,只能再改至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之000居住,爰聲請准許變更被告限制住居處所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之處分,其目的在於確 保被告能夠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其重點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一居所後,日後該刑事被告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無違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予以准許。 三、茲審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上訴本院以11 3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審理中,現既因租屋處所更易而有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經核與原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無違且能達相同之保全被告目的,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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