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HM-113-原金上訴-48-20250321-2
字號
原金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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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粲鉉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所為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8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第五行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 1年度偵字第11727、12195號、113年度偵字第400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27號、112 年度偵字第12195號、113年度偵字第4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48號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 欄第五行,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然此部分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