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HM-113-原附民-11-20250225-2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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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溫若屏 被 告 黃煜舜 余天仁 黃驛捷 鄭智文 顏鈺哲 吳明賢 吳宜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陳欣媛、俞昇鴻、梁原苰、陳柏龍 部分,業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調解成立;被告何憶凱部分,因經 本院就其刑事部分判處無罪,而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判決, 均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