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HM-113-國審上訴-3-20241218-3

字號

國審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斯相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法扶律師) 葉玟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斯相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經查: ㈠、本案前經訊問被告後坦承犯行,並有原審卷附各項書、物證 等件可參,足認被告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嫌疑重大,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本案是檢察官提起上訴),依一般人合理判斷,自可預期其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堪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復考量被告當街刺殺被害人致死,所為犯罪情節嚴重,並足以引發社會恐慌與不安,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羈押被告係維持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羈押3月(但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茲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等 意見後,被告仍坦承犯行,並有卷附證據可佐證,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重刑在案,又本案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月7日宣判,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舊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2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仍不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