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HM-113-國訴-1-20241105-5

字號

國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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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 被 告 祝康明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鄧藤墩律師 劉睿揚律師 被 告 孫海濤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王仁聰律師 阮紹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 院審理中,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祝康明、孫海濤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限制 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祝康明、孫海濤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 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逃亡之虞,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因而均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至113年12月17日止。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17日屆滿,本 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祝康明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被告孫海濤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反滲透法第4條之受滲透來源之資助、指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款、第2款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行為,及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皆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訴重罪、遭判處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再參以被告2人前多次前往大陸地區,且由卷附證據可知,其等與數大陸人士應有相當程度之往來,堪認有得以滯留大陸地區之資源,而本案尚未確定,倘被告2人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並處罰犯罪之公共利益。是基於國家司法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被告2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被告等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為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且為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 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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