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HM-113-國訴-1-20241226-7

字號

國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 被 告 歸亞蒂 選任辯護人 朱盈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 院審理中,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歸亞蒂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 月。   理 由 一、被告歸亞蒂(下稱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檢 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逃亡之虞事由,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因而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限制其出境、出海,嗣經本院裁定其自113年6月11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期間至114年2月10日屆滿。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於114年2月10日屆滿,本院 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反滲透法第4條之受滲透來源之資助、指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款、第2款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1款、第2款行為,及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訴重罪、遭判處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參以被告自陳其有家人居住於大陸地區上海市,可見其有得以長期滯留海外之支持系統,且被告前有數次入出境大陸地區之紀錄,本案尚未確定,倘被告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是基於國家司法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為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且為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 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