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HM-113-抗-38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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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4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趙能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8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趙能賢(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㈠原 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卻誤載為竊盜;編號22-27應為竊盜,卻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此原審在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是否能正確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以及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無疑義。㈡從抗告人所犯之各罪,細究其犯罪類型之施用毒品罪、以及竊盜、搶奪罪,觀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幾乎近相同,犯罪時間亦相對密接。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雖已於94年2月2日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後,其犯行已無再行適用該法,但就司法實務面而言,不謂其犯行應可視為一種連續行為,所以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刑之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尤以預防重罪施以重刑,預防微罪科處輕刑,方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因此,是否為抗告人長期性監禁宣告時,應一併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且注意法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律情感、刑罰經濟、比例原則,法律公平性原則等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原裁定未敘明如何審酌抗告人本件各罪間整體犯罪關係,或其刑期長短與刑罰效用間關聯性,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僅泛言原理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所示,而有裁量理由不備之違法。㈢從抗告人所犯之各罪,細究其犯罪類型之施用毒品罪、以及竊盜、搶奪罪,觀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幾乎近相同,犯罪時間亦相對密接。原裁定並未審酌抗告人整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責任非難重複,即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尚難謂符合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相關規定及法律授權之目的,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認允當,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抗告人認為合理之刑度為『17年』,具體說明如下: 編號1、2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5年;編號3至8,及12施用毒品罪2年6月;編號10、11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罪,6月;編號13、14毀棄損壞罪,6月;編號20、21、25、26持有槍枝、子彈罪,4年;編號9、15至19、22至29、32、33為竊盜、搶奪罪,4年6月。以上請衡量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理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即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及數罪所反應抗告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予抗告人新生之機會。㈢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10、13、14、20、21、30、31、28、29均屬初次犯罪,108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後,法院判刑時應依該解釋意旨就累犯予以評估量刑,原裁定既已重新更定執行刑,應注意抗告人是否有累犯案件存在,原裁定未將此列入評估考量,有疏漏不當之處。抗告人入獄服刑至今已逾13年,年齡已將近50歲,抗告人這些年來時刻反省犯下的過錯,已深具悔悟之心,請在罪責原則的前提下,審酌各罪關係及抗告人復歸社會可能性,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較輕之應執行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在此上下限之範圍內妥適酌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求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若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性界限時,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原裁定有關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罪 ,重定應執行刑,已說明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此部分尚有其他罪刑,詳下述)確定(下稱A裁定);如附表編號3至33所示之罪,亦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下稱B裁定)。上述A、B裁定於確定後固生實質確定力,惟查,倘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自A裁定(A裁定中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詐欺案件等,並經97年度聲字第12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從而與本件附表編號1、2一同以前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附表所示各罪中單獨割裂,再與附表編號3至33所示之罪重新組合後,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期上限不得逾30年,復與B裁定如附表編號3至33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最長不逾32年4月;相較於A、B裁定合計接續執行之結果為33年2月,至少差距達10月以上,足認重新組合再定執行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依前揭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10號裁定意旨,本件應屬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之論述,與卷內資料相符(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83號執行卷附相關判決、A、B裁定、更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受刑人刑事聲請狀可稽)。  ㈡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判 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加上附表編號3至22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原審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合計為31年,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原裁定於編號1至33所示33罪各刑中之最長期(4年,附表編號1、2)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但不得逾30年,於理由說明「就附表各罪間犯罪之性質是否相同、若同質犯罪時間相距之遠近、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應認原審已依抗告人各該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與矯正必要性等總體情狀為審酌,無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應係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1、2、22至29之罪名有誤載(詳本裁定附表各該編號之記載及更正),原裁定雖漏未更正,且於裁定理由內未詳予記載各罪之具體情狀,但檢察官本件聲請之執行卷宗內已有檢附各該編號之裁判書供原審審酌,且原裁定已說明裁量理由如上,抗告意旨謂原裁定有裁量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委無足採。  ㈢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 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以其修正既難以周延,爰予刪除(參照其立法理由二)。至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在實務運用上,固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避免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參照其立法理由四);然此僅在限縮適用數罪併罰之範圍,並非指對於適用數罪併罰規定者,應從輕酌定其應執行刑。是不得因連續犯之刪除,即認為犯同性質之數罪者,應從輕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參照)。抗告意旨主張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參酌94年2月2日刪除前連續犯之規定,細就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抗告人合理之刑度為17年云云,實屬無據。  ㈣至於抗告人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中之數罪,應依司法院大 法官108年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評估考量部分,倘抗告人對其所指數罪是否構成累犯有爭議,應另循非常上訴程序救濟,而非於聲請定應執行刑時主張。  ㈤從而,抗告意旨所指各節,無非祇憑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 對原裁定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實難認為可採。原裁定並無應予撤銷更為裁定之事由,抗告意旨請求將原裁定撤銷,另為裁定較輕之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附表: 受刑人趙能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裁定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原裁定誤載為「竊盜」,應予更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月,16罪 犯 罪 日 期 96/06/09 96/06/12 99/01/24〜99/02/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6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 屏東地檢96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屏東地院 案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768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768 號 99年度訴字第389號 判決日期 99/03/01 99/03/01 99/09/0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768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768 號 99年度訴字第389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05/26 100/05/26 100/01/31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23號(編號1、2定刑7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23號(編號1、2定刑7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88號(編號3〜19定刑1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9/02/05 99/07/06 99/06/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04號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389號 99年度訴字第1440號 99年度訴字第1428號 判決日期 99/09/08 100/01/26 100/01/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89號 99年度訴字第1440號 99年度訴字第1428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01/31 100/03/14 100/03/10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 執字第1288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73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63號(編號3〜19定刑1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99/07/20日19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内某時 96/04/16日4時25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内某時 99/06/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796號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538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58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雄高分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28號 99年度訴字第9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00/01/31 99/11/29(原裁定誤載為100/01/31,應予更正) 100/03/1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屏東地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2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80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03/10 100/04/01 (程序駁回) 100/03/15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 執字第1463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00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73號(編號3〜19定刑1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99/06/15 99/06/15 99/10/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5809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5809號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00年度訴字第365號 判決日期 100/03/15 100/03/15 100/05/1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95號 100年度訴字第36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03/15 100/03/15 100/06/07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73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73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93號(編號3〜19定刑13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99/09/04 99/09/22 99/08/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9號 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19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5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2103號 100年度簡字第2103號 100年度易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00/05/19 100/05/19 100/06/1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0年度簡字第2103號 100年度簡字第2103號 100年度易字第565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06/13 100/06/13 100/07/18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490號(編號3〜19定刑13年)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490號(編號3〜19定刑13年) 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655號(編號3〜19定刑13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9/06/06 99/07/10 99/07/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6968號等(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檢,應予更正)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6968號等(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檢,應予更正)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6968號等(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檢,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判決日期 100/07/12 100/07/12 100/07/12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08/15 100/08/15 100/08/15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94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94號(編號3〜19定刑13年)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94號(編號3〜19定刑13年)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空氣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空氣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犯 罪 日 期 099/07/18 99/09月間 99/10/06日為警查獲前數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6968號等(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檢,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判決日期 100/07/12 100/11/10 100/11/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屏東地院(原裁定誤載為高雄地院,應予更正)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96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08/15 101/02/23 101/02/23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94號(編號3〜19定刑13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 (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 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 (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 年)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竊盜(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竊盜(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竊盜(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9/09/21 99/10/04 99/09/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判決日期 100/11/10 100/11/10 100/11/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11/10 100/11/10 100/11/10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竊盜(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竊盜(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竊盜(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9/09/25 99/10/03 99/10/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判決日期 100/11/10 100/11/10 100/11/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0/11/10 100/11/10 100/11/10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搶奪(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搶奪(原裁定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更正)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子彈)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99/09/22 99/09/25 99/10/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判決日期 100/11/10 100/11/10 100/11/1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1/02/23 101/02/23 101/02/23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轉讓子彈)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9/10/05 99/08/03 99/08/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32177、32731、36187號(原裁定誤載為3618號,應予更正)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888號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8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雄高分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032 號 101年度易字第653號 101年度易字第653號 判決日期 100/11/10 101/09/19 101/09/1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01年度易字第653號 101年度易字第653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01/02/23 102/01/21 102/01/21 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727號(編號20〜31定刑有期徒刑10年)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48號(編號32、33號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 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48號(編號32、33號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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