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HM-113-抗-385-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5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顏佑軒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 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113年 度聲字第1301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顏佑軒因一時年輕氣盛,誤 觸法律,後悔無知,且所犯之罪並未危害社會甚鉅,犯後態度良好,請求能從輕定執行刑,以便有自新機會,重新做人,回報國家及社會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 表其餘編號所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抗告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故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固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惟抗告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原審自可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更定其應執行刑。而原審就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斟酌抗告人之意見陳述書,並參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均自白犯行;及考量抗告人受矯正及社會復歸之必要性、各罪之罪責重複程度、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未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未逾越如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4月、如附表編號2至8所定應執行刑6年6月;如附表編號9之有期徒刑5年8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6月)。且已本於恤刑之理念而為適度之折減(由有期徒刑12年6月折減至有期徒刑10年),與法律授予刑罰裁量權之規範意旨無違,亦無明顯牴觸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等原則之情形,不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再者,刪除前之刑法連續犯,原具數罪之本質;連續犯規定刪除後,本得藉由實務運用,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情形者,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避免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然此僅在限縮適用數罪併罰之範圍,並非指對於適用數罪併罰規定者,應從輕酌定其應執行刑,自不得因連續犯之刪除,即認為犯同性質之數罪者,應從輕定其應執行之刑。更何況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非均犯同性質之數罪。 四、綜上所述,原審依其職權所裁量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 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或不利益變更原則,不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抗告人以前開理由,提起抗告,請求從輕定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傷害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68號 112年7月13日 同左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42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1年11月26日至112年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6號 112年8月1日 同左 112年8月30 ⒈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14號。 ⒉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確定。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1年11月6日至112年2月4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9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年間某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聲請書及原審裁定書均記載112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 113年3月29日 同左 113年5月8日 高雄地檢113年執字第4278號 (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 )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