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HM-113-抗-388-20241104-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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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8號 抗 告 人 汪道輝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 24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88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1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113年10月2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88號),提起抗告,經核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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