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HM-113-抗-388-20241104-3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8號 抗 告 人 汪道輝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 24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88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1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113年10月2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88號),提起抗告,經核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