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HM-113-抗-434-20241118-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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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34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鐘志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4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鐘志雄(下稱抗告人)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罪之犯罪手段、態樣、罪質均相同,且販賣之對象同一,犯罪時間亦相去不遠,是本件罪責非難之重疊程度較高,應予較高幅度之刑度折讓,衡以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抗告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抗告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原審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累進處遇條例「3至6年」及「6至9年」之 進分方式有所不同,在分數上會重新計算、編排,抗告人入監執行期間積極爭取加分、認真行事,成為視同作業人員,協助場舍主任、主管,完成所有交代之事宜,恪守監規,期許早日服刑完畢,回歸社會及父母親身邊,故請斟酌上開情狀,將定其應執行刑之刑期從有期徒刑6年1月調降為5年11月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85號裁定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倘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規範之目的(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屬其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已判刑確定,有各該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就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16年8月),並審酌上開附表編號2、3部分之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9月,及附表編號1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各罪刑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11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性界限之情事,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亦不相違背,自無瑕疵可指。 ㈡至抗告意旨所指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達有期徒刑6年1月,對 其行刑累進處遇分數等級不利,及抗告人在監表現良好等情,核屬本件定執行刑裁定確定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與法院定應執行刑應審酌之事項無涉。抗告人執此作為抗告理由,自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年1月,並無明顯過重,或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等之情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8月 110年8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 111年7月19日 同左 111年10月6日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7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 113年7月18日 同左 113年8月21日 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6月 1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