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HM-113-抗-449-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49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郭恒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10月1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及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意旨略以: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1、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依受刑人聲請就原審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31、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罪向原裁定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原裁定法院於105年1月25日104年度聲字第4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105年8月15日105年度聲字第27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然抗告人所犯各附表所示之罪,俱系違反毒品等行為,罪質相同,是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較高,自應酌情而定應執行刑,原裁定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8年3月,顯未斟酌上述各罪間之關連性,且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犯行,所受處罰將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刑案件,與刑罰公平性似有過重之情。請求將附表一編號3至16、18至31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合定執行刑(組合一);另將附表二編號1、2、5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罪(組合二)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 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恒銘(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先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以104年度聲字第49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下稱A案裁定);復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以105年度聲字第27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下稱B案裁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8年3月。嗣異議人具狀請求檢察官針對A、B二案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雄檢信岱113年度執聲他1457字第1139052202號函覆否准其聲請等情,有A、B案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實。 ㈡觀之A、B案所示各罪,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 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A、B案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本件聲明異議意旨,針對A、B二案已確定之定應執行裁定,主張檢察官應依其上開主張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已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尚難准許。 ㈢異議人固主張本案有類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之「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情形,而得例外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略以:「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等語,係指若有具體個案,依前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而不得重新定應執行刑,致各執行刑接續執行後之總刑期過長,甚至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上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始屬上述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之例外,而有必要重新考量各罪改組搭配,以為救濟。然查,本裁定附表一、二所各定之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22年及6年3月,接續執行總刑期合計為28年3月,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30年,與上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之個案情形並不相同,已難比附援引;且即使依附表一、二所載,僅就於附表一、二各定執行刑之前,其執行刑之上限(曾經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各為有期徒刑26年11月與7年2月,接續執行總和刑期為34年1月,可見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已經大幅縮減原本之刑期上限,難認有「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之情形。再者,依異議人主張之定刑組合一、二,與檢察官所為接續執行之定刑方式相較,對異議人並非當然更為有利,難認檢察官所選擇之接續執行客觀上屬過度不利評價致對異議人責罰顯不相當。 四、因此受刑人以前詞聲明異議,並請求本院重新定應執行刑等 主張,因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違誤且已確定,且無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形,其聲請重行定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檢察官上述函覆以受刑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礙難准許,執行指揮並無不當,受刑人徒憑已意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難認有據,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又關於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因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47條),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故受刑人逕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受刑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2年10月1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4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103年10月15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8日 102年10月17日 103年2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3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5、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2日 102年12月18日 103年2月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9日 103年2月20日 103年3月8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手槍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5月13日至1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4日 103年3月27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3月19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0日 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3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9日 103年4月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12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     號      31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30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附表二: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3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4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3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某日至104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 年9月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年9月22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1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4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備註: 1.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2.編號2、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