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M-113-聲保-368-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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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坤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坤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 度上訴字第10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