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M-113-聲保-384-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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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朝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朝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朝琴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嗣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年度上訴字第8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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