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M-113-聲保-388-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癸丞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癸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癸丞前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等罪,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56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