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M-113-聲保-393-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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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誠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5 590號核准之法務部○○○○○○○○○監獄(下稱明德外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明德外監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法務部○○○○○○○收容人人相表、明德外監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明德外監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明德外監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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