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HM-113-聲保-395-2024103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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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柏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原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本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經變更 刑期為5年5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 第113018416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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