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HM-113-聲保-396-20241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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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紘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紘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紘竹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嗣經變更刑期為4年5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1697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 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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