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HM-113-聲保-412-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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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明芳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明芳前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另涉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嗣經最高 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